原标题:离奇!平阳一男子去世后,“复活”签合同?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庄越

近日,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收到一条线索,爆料人龚女士向本平台提供了两份材料,让人深感离奇:一份是2017年7月3日她父亲的死亡证明,另一份则是在同年8月22日,她父亲“签署”的一份《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过世的人怎么突然“复活”签下了租房合同?更离奇的是,这份租赁合同每年一签。直到现在,承租方仍是已经去世的龚先生。

是什么让一个去世的人在合同里“活”了两年多?日前,记者通过采访龚女士、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平阳县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和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原委,揭开两份材料背后扑朔迷离的故事。

龚先生去世后“签”下的租赁合同。庄越 摄

记者调查父亲“复活”签下合同 这个李鬼究竟是谁?

6月3日,记者联系上龚女士。她告诉记者,自己是平阳人。2017年7月3日,她的父亲因车祸突然去世。在办理完父亲的身后事后,她着手办理父亲承租的公房手续。

龚女士回忆,自己大约在2017年8月,前往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并没有承租权,该中心也无权更改承租人名字,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龚女士可继续租赁该房屋。随后,为方便缴纳该房屋的电费,龚女士前往电力部门将公房的电费缴纳户名更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但两个月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2017年10月,公房电费缴纳的户名突然变回了父亲的名字,于是我就去电力部门了解情况。”龚女士说,当时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在2017年8月22日签署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其中承租方一栏居然还有父亲的签名。龚女士一下傻了眼:父亲不是过世了吗?这到底是谁签的?她希望,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能给出相关依据和说明。可是,两年多过去了,这件事情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前不久,龚女士又发现了公房中的“猫腻”。她透露,目前,该公房居住人是父亲生前的女友周女士。但在今年初,她在2017年5月3日的公房公示名单里,发现过周女士的名字。龚女士又提出疑问:为何周女士在申请租赁了一套公房后,还可以继续租赁父亲的公房?我市的公房租赁规定究竟如何?

部门回复

公房产权为国家所有 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

据了解,我市的公房管理部门从2013年起,由住房保障中心变成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联系采访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平阳住房保障中心等。

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7年7月,龚女士的父亲去世后,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周女士申请续租,中心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后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随后,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问题,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在租期满后,自行腾空,但周女士却拒不腾空。理由为:龚先生生前与她在公房里已经生活了十几年,且于2015年10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龚先生去世后,自己患病在身,且又无房居住,因此不同意退房,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租赁。

该起诉讼,在2018年2月立案,同年6月判决。法院认为:虽周女士与龚先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共同居住该出租的房屋,共同承担缴纳租金义务,且周女士在本地无其他可住房屋,应认定周女士为龚先生的共同居住人,在龚先生死亡后,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2017年8月22日签订《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房屋,可见该中心也认可周女士的承租人资格。之后周女士也已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愿意续租和交纳租金,因此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仅以租赁期满为由要求腾空,与公房租赁的社会保障目的不符,故对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求周女士腾空租赁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而针对龚女士提出的“为何周女士在成功申请了一套公房后,为何还可以继续租赁父亲的公房”的疑问?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采访中回应:当年办理手续时,并未查到周女士名下的任何公房信息。从2017年5月至8月,整整过去三个月,周女士的公房信息为何会查不到?记者又致电平阳县住房保障中心了解情况。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的居民公房信息并未进行信息联网,只能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据部门调查,周女士享有的公房于2017年5月进行预分配,同年11月进行摇号确定;2018年12月,公房交付使用。2019年正式入住。但在周女士入住不久,就被人举报存在瞒报已租用公房的行为。

该名负责人的话在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也得到了印证。“今年4月,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接到举报,称周女士名下已有一套公房,我们马上着手开始调查,发现情况属实。”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随后,他们找周女士谈话,让其选择其中一套公房,最后周女士放弃自己名下的公房,选择继续租赁龚先生的房子。

关于龚女士提出,为何2017年8月22日的租赁合同中会有父亲的签名?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回复,承租人资格审核一直由住建部门审核,该中心没有权力更改承租人姓名,故之前签订合同首页承租人仍是龚先生。此外,该协议周女士是交租人,也是实际签约人,考虑实际情况最后在协议尾页承租人签字盖章处同时写上龚先生和周女士两人的名字。

律师说法

龚先生去世后不再享有主体资格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君律师分析,公有房屋承租人龚先生去世后,周女士作为龚先生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居住到原先约定的2017年12月31日。

随后,在8月22日签订的新合同,龚先生不再享有主体资格,如周女士具备公房租赁资格,则其需签订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应属有效。如周女士不具备资格,以欺诈方式或与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周女士继续占有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腾空。

值得注意的是,公房租赁权不存在继承,周女士也不是龚先生的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为理由提出续租申请。因此,应审查周女士是否具备资格,在之后的诉讼中,法院以签订合同就认定周女士具备资格,存在一定偏颇,但思路正确的,如果合同有效,周女士可以继续承租。需要注意的是,新签订合同对租期的延长并不明确,会有一定争议。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桂贤同样认为,根据民事方面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已过世的龚先生依然“活”在《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里两年多的情况,郑桂贤说,该做法并不合适,因为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消失。“龚先生过世后,其生前所签订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要么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要么就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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