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王彤旭)據媒體報道,5月11日,深圳市南山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兩瓶洗護用品從高空墜落,砸中一名六個月大的女嬰,致其頭骨骨折。其父親在13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女嬰還未脫離危險期。目前,當地警方正展開調查。高空拋物、墜物危險性極大,如何保護“頭頂上的安全”成爲社會各方討論的焦點。

資料圖 中國商網 彭榮嶽/製圖

“真的太危險了,我家住一樓,有一次我把胳膊伸出陽臺給花澆水,突然聽到‘砰’的一聲。隨後樓上走下來一位鄰居,說想進我家找她剛掉下來的一個刀片,我既憤怒又後怕。”回憶起這段經歷,廣州市民徐女士至今心有餘悸。“鄰居如此雲淡風輕,可如果澆花時我把頭探出去,後果將不堪設想”。

高空拋物、墜物屢禁不止,致人傷殘甚至致死的案例比比皆是。因常難找到肇事者,故而一直採取“連坐”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以2017年7月26日在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1號法庭公開審理的高空拋物致死案爲例,因公安機關歷時九個月的偵查和排查仍未找到實際侵權人,事發樓棟除一樓以外的32層96戶共計176名房屋所有權人都成了被告。

“雖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常有承擔共同責任的房屋使用者感到不公平,但因受害人本人無法證明誰爲肇事者,此法條實爲保護受害人權益,即只要存在加害的可能性,如無法證明自身無責,就會被法律推定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市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皓表示。

通過“連坐”的處置方式可以倒逼公衆剋制高空拋物的衝動,以及促進各方避免被罰而相互監督和檢舉。但有業內人士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是民事責任,因而出現高空拋物致害他人的事件,公安機關就不再介入,受害人也會因此面臨追償難題。

對高空拋物、墜物的治理已經更近一步。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此外同時規定,多次實施、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以及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等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同時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意見對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予以具體細化。

“意見包括民事和刑事兩部分,這些法條之前都存在。但以往在處置高空拋物、墜物引發的刑事案件時,因缺乏統一的指導性意見,常引發一些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明確把幾種高空拋物、墜物可能涉及到的情形清晰地羅列出來,是最大的亮點。”周皓表示,法律本身具有教育和指引作用,因處罰更明確,從日常行爲規範上,這會對過去有隨手拋東西等不良習慣的住戶產生威懾作用。對之前不瞭解正確維權方式的受害者而言,也能夠起到追責指引作用。

有居民表示,安裝監控攝像頭是提醒高層住戶防墜物,震懾故意高空拋物者的有效手段。“去年有一次颳大風,我放在衛生間裏的洗漱用品全部被吹下樓。還好樓下多了一層露臺纔沒有砸中行人,自那時起我也養成了颳風就第一時間關閉衛生間窗戶的習慣。”深圳市民周女士表示,現在很多住戶喜歡把洗漱臺和洗衣房裝在陽臺,開窗時遇到颳風,洗護用品很容易就被吹下去,雖非故意,但這種不妥善保管自己物品導致的意外,住戶也難辭其咎。“與其在傷害發生後被追責,不如自覺遵守道德規範,管理好個人物品,防患於未然,避免給他人帶來傷痛。對於蓄意高空拋物的情況,個人強烈建議安裝高空監控攝像頭,便於鎖定責任人,避免因個別人的錯誤讓全樓受累”。

已有居民小區通過安裝攝像頭鎖定高空拋物者。西安市民陳女士表示,其所在小區於5月10日晚發生高空拋物,在物業人員報警後,警方很快就鎖定了嫌疑人。“5月11日全小區就張貼通告了,作案人員是哪棟樓哪一戶都被調查得清清楚楚。因安裝位置十分隱蔽,作案人員可能不知道小區已裝備有高空攝像頭。我也相信經此事後,蓄意高空拋物的住戶再也不敢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了。”陳女士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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