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賀某某在網上查詢到運城市垣曲縣、長治市、陽泉市等地近日將舉行援鄂醫護人員回家歡迎儀式,遂電話聯繫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李某某,提議駕車去各地活動現場趁機盜竊現場羣衆財物。4月11日早晨,賀某某等人到垣曲縣人民廣場,利用當地舉辦援鄂醫護人員回家歡迎儀式,趁人員聚集盜竊現場羣衆(醫護人員同事及家屬)手機9部。

二、依法懲治盜竊犯罪

【法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注意把握盜竊罪與其他罪名,尤其是與詐騙罪的區別。盜竊罪與詐騙罪都是屬於財物佔有轉移的犯罪,即盜竊行爲與詐騙行爲是財物佔有關係發生轉移的原因。主觀方面,兩罪都是行爲人對他人財物的非法佔有,二者並無區別,但在獲得財物的行爲特徵上,二者有明顯區別。盜竊罪行爲人獲得財物的方式,是一種積極主動的取得行爲,無需介入處分人處分財物的因素,即可完成非法佔有財物;而詐騙罪行爲人雖然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但處分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對於行爲人而言僅是一種或然性,行爲人必須藉助處分人處分財物才能完成非法佔有財物。

在當前疫情防控調整的特殊時期,利用“健康碼”、快遞物品指定地點配送等常態化社會治理措施實施盜竊,甚至專門選擇各地“舉行援鄂英雄回家”歡迎儀式時,趁機混入歡迎儀式現場羣衆中實施扒竊行爲等盜竊犯罪,檢察機關一方面要嚴格落實從嚴從快的政策要求,既考量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關注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從嚴從快打擊涉疫情盜竊犯罪;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主動回應人民羣衆的關切和需求,積極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及時彌補被害人損失、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在特殊時期穩定人民羣衆對法治的預期。

案例三

山西省長治市賀某某等7人涉嫌盜竊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當地舉辦援鄂醫護人員回家歡迎儀式,趁人員聚集盜竊現場羣衆(醫護人員同事及家屬)手機。

犯罪嫌疑人賀某某,男,1984年5月出生,小學文化,無業,住山西省呂梁市。曾因盜竊三次被判刑,一次被行政拘留。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小學文化,無業,住呂梁市離石區。曾因盜竊四次被判刑。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文盲,無業,現暫住太原市萬柏林。曾因盜竊一次被判刑,先後兩次被勞動教養。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文盲,無業,住呂梁市。曾因盜竊兩次被判刑,一次因打架被行政拘留。

2020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賀某某在網上查詢到運城市垣曲縣、長治市、陽泉市等地近日將舉行援鄂醫護人員回家歡迎儀式,遂電話聯繫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李某某,提議駕車去各地活動現場趁機盜竊現場羣衆財物。後任某某聯繫李某照(另案處理)、李某珍(另案處理),李某某聯繫了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及成某某(另案處理)。當日下午,賀某某駕駛車輛拉着任某某、李某照、李某珍,張某某駕駛車輛拉着李某某、成某某,分別從呂梁、太原出發到運城市垣曲縣。4月11日早晨,賀某某等人到垣曲縣人民廣場,利用當地舉辦援鄂醫護人員回家歡迎儀式,趁人員聚集盜竊現場羣衆(醫護人員同事及家屬)手機9部。4月12日8時許,賀某某等人到長治市財苑大廈歡迎援鄂醫護人員現場,趁儀式舉行期間再次盜竊現場羣衆(醫護人員同事及家屬)手機8部,逃到太原後將手機銷贓。當日接羣衆報案後,長治市公安局潞州區分局立案偵查。4月15日,賀某某等人前往陽泉市,在陽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口歡迎援鄂醫護人員儀式的現場,趁機盜竊現場羣衆(醫護人員同事及家屬)9部手機。4月20日,賀某某等4人再次前往運城市準備作案時被運城市垣曲縣公安局抓獲。4月24日,運城市垣曲縣公安局將案件移交長治市公安局潞州區分局。

賀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在短短五天時間內,有預謀、有組織跨地區在公共場所多次扒竊他人隨身攜帶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應當認定多次盜竊,且屬於扒竊。本案中犯罪時間均選擇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舉行歡迎援鄂醫護人員回家儀式上,犯罪侵害對象均爲參加儀式的援鄂醫護人員的同事及家屬,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大,且4人均因犯盜竊罪多次受過刑事處罰,人身危險性大。公安機關立案後,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從快從嚴依法辦案,儘快給英雄和家屬一個滿意的交待。長治市公安局潞州區分局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5月14日,潞州區人民檢察院對賀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中。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對賀某某等4人依法從嚴予以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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