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訴被告張某、第三人張某某健康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第三人張某某未經行政機關許可、備案,在自住房內開辦課外輔導班。被告張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招收了原告周某等六名兒童,在張某某的培訓場地開辦中國舞培訓班。2018年6月,周某練習下腰動作時,張某指示周某應加大下腰動作幅度,但未指導其適度動作,未予扶託保護,導致周某摔倒。周某回家當晚,發現有下肢肌力改變等症狀,經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後其傷情鑑定爲三級傷殘。周某遂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張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張某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不具備兒童舞蹈教學的資格和能力,在培訓教學中,未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特點合理安排練習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連續多次下腰練習後指示周某加大動作幅度,且未予扶託保護,導致周某受到嚴重身體傷害。張某對周某受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第三人張某某未經主管機構批准、備案開辦校外培訓機構,對張某是否具備舞蹈教學的能力和資質進行審查和監督,對周某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948 168.26元;第三人張某某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222 542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校外教育培訓市場繁榮,一定程度上爲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但由於監管機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訓機構受到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培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也警示廣大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應認真審查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備案登記情況,對培訓機構的安全保障機制、培訓人員的從業資質要儘可能有所瞭解,確保孩子在合法、規範、安全的培訓機構接受教育。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對未經許可擅自開辦的培訓機構要及時取締,對未履行從業人員資質審查、培訓場所安全保障等義務的培訓機構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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