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可能有,但賠付的可能性較小

依情況而定,但通常銀行不會負責,因爲投資理財的投資人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債權債務關係,而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理財產品遵從“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原則。

如購買的是保險或證券提供的理財產品,而非銀行理財,那跟銀行更夠不着關係,甚至推薦你購買理財產品的都不是銀行人員——銀行在這其中扮演的只是中介,提供的只是中間業務。就像你到支付寶或微信上購買理財產品,虧了錢找支付寶或微信毫無用處,比如購買混合或股票基金隨時都可能虧損。

那麼什麼情況下會因情況而定呢?比如投資者風險評測結果是保守型投資者(凡是首次買理財都會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測,通常十多道選擇題),只適合低風險投資,然而銀行工作人員讓你購買了中風險的理財產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或者是老人,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根本認不得字,還讓自個填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或工作人員未盡到義務聲明相關風險,那同樣,銀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如責任在銀行,而不是自己,且銀行理財出現虧損,首先應當找銀行私下解決,私下解決不了可舉報到銀監會,銀監會不理的話那隻能訴訟了。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十章都規定了銀行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法律責任,但主要是針對銀行的懲罰,並沒有敘述對客戶的賠償責任。

銀行理財會虧損嗎?

只要不是保本的理財產品,都有虧損的可能,包括餘額寶之類的貨幣基金。而在2020年底所有資管類理財產品都需淨值化,也就是說保本理財將不復存在——在2020年底所有的理財產品都有虧損的可能。

但如果你是去存款的,結果買成銀行理財,那麼只要銀行工作人員是正規操作,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是極小的。因爲存款的一般是較爲保守的投資者,即該類投資者在風險承受能力等級測評中會被評爲保守型或謹慎型投資者。

保守型和謹慎型投資者的投資理財產品僅限於低風險和中低風險理財產品,而這兩類產品的主要投資標的是債權資產,比如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銀行存款等,其本身就能產生利息,從長期或定期來看是不易發生虧損的——你看過支付寶的中低風險定期理財產品到期發生虧損了嗎?銀行理財要求更爲嚴格,虧損的可能性更低。

因此,存款人即便懵懵懂懂的買了理財或保險,持有到期通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虧損的,但是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銀行存款不管是定期還是活期都可隨時支取(定期可轉活期,然後支取),具有極高的流動性,而理財產品只有到期才能支取,流動性較差。

在銀行裏買理財,可能買到的不是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存在自產自銷和代銷的理財產品,也就是說,在銀行裏買理財產品可能買到的不是銀行理財產品,可能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如代銷的由保險和證券提供的理財產品,甚至是基金產品。

依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理財分爲三個階級,理財產品風險越高起投門檻越高,分別是5萬,10萬和20萬。而依照後來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

也就是說,如果你購買的理財產品金額低1萬,那麼你購買的理財產品絕對不是銀行理財產品,而是銀行代銷理財產品。

如果去存款,結果買了理財產品,比如在手機銀行裏購買理財產品,那麼購買的不是銀行理財產品,就不需要去銀行營業廳櫃檯進行風險能力等級測評以及簽署相關協議(銀行理財產品首次購買通常是必須到銀行櫃檯簽署協議,否則購買的就不是銀行自產自銷的理財產品),投資者購買的風險較高產品就可能隨時面臨虧損,但遵循“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原則,與銀行是無關的。

因此,在銀行裏購買理財產品需要注意,要區分銀行理財和銀行代銷理財,特別是分不清存款與理財界限的投資者。但從責任方面來說,若銀行自身違規銷售,應當負有相應的責任,否則理財應當遵循“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原則,不負有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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