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投保基金公司

2020年5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外發布了《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藍皮書》5個子報告(全文見www.sipf.com.cn),其中《2019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評價報告》(簡稱《報告》)系統梳理和總結了2019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創新、發展情況,有重點地梳理和分析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在相關領域的落實和實施情況,並從制度要求、投資者滿意度、違規行爲遏制、投資者教育成效、監管效能以及糾紛解決機制等維度,對2019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的情況進行了客觀評價。報告在分析總結投資者保護制度建設領域的成就的同時,對信息披露領域的違法違規現象頻發、投資者對知情權保護的滿意度下降、證券公司開轉銷戶不便、投資者信息安全保護不力、以及投保工作與市場機構的經營屬性發生衝突等問題,進行了重點關注。在此基礎上,報告從制度的體系完善、科技監管的措施創新、投保制度的針對性、弱化經營機構的角色衝突、以及充分發揮投保機構的作用等方面,就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設提出了中肯建議,體現出報告鮮明的現實視角。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王克玉教授對《報告》進行了解讀和點評。王克玉教授認爲,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爲打造更加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新修訂的證券法除了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外,對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信息保密、使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損害投資者利益、市場操縱以及對域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管轄等問題予以完善,使投資者保護的依據更明確、措施更充分、效果更到位。對於這些制度建設的成就和亮點,報告給予了高度評價。在有關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落實方面,報告直接以投資者的安全和隱私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決策參與權、收益權、知情權、求償權、受教育權和監督權的落實爲出發點,採用對比、實證和數據方法進行了分析,顯示了報告評價依據的客觀性,提高了報告對投保制度內涵、運行機制、實際效能評價的精準性和權威性。

投資者保護制度是證券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就《報告》中提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王克玉教授認爲,投資者保護制度應置於證券資本市場的治理體系中完善,相關投資者保護領域的立法層級較低、權威性和效力性有待提升,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因應性與可操作性等亦有待加強。投資者是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在當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經濟形式仍然嚴峻複雜,我國發展面臨的挑戰前所未有的情況下,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證券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繁榮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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