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財經 文丨張釗丹 編|深海

針對陳軍被實名舉報一事,5月16日凌晨,綠地集團發佈聲明稱,經初步覈實,對於此前該集團收到署名爲史睿生的舉報信件,反映姓名爲陳軍的相關情況中,所指陳軍非綠地集團高管陳軍,而是綠地集團下屬京津冀事業部營銷部負責人。針對信件反映的相關情況,按照內部相關規定,正在由該集團京津冀事業部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覈實中。有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若舉報屬實,且陳軍被認定作爲國企工作人員,將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洗錢罪,其需承擔數罪併罰的刑事責任。

據悉,5月11日,史睿生用微博個人賬號"VS生生不息"發佈一封"致綠地集團張玉良董事及各位執行總裁"的實名舉報信,實名舉報綠地集團高層現任高管陳軍存在與其合法妻子、綠地集團現任員工張某婷發生的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挪用公款爲張某婷報銷奢侈包等嚴重經濟違紀行爲。

舉報信稱,陳軍在張某婷(爆料者史睿生妻子)未取得畢業證和學歷認證的條件下破格錄取爲自己祕書,性玩弄下屬,非法同居導致張某婷懷上陳軍的孩子。張某婷婚內出軌懷孕,承認被多人包養,貪戀金錢,配合陳軍挪用綠地集團國有公款,並通過洗錢收回鉅額非法所有。

5月16日,綠地集團紀委監察室介入調查。

5月17日中午,史睿生髮布錄音,並配文字"陳軍有9000萬,張某婷分3000萬",綠地這個陳軍待遇那麼高?使"陳軍事件"進一步升級。

5月17日晚間,疑爲舉報人妻子,微博認證名爲"sushbs"的用戶深夜爆料稱,遭丈夫威脅恐嚇勒索,索賠500萬元,還有過家暴。"sushbs"還表示,在一起期間花費了丈夫60萬~70萬元,錄音中自己的話是由於情緒崩潰,口不擇言的胡亂編造,其中內容真僞等待紀委的調查結果。

公開資料顯示,陳軍2012年8月就任綠地集團東北事業部哈爾濱城市公司營銷總監,2012年10月就任綠地集團東北事業部營銷總監,隨後正式成爲綠地集團東三省營銷總負責人,有媒體稱其爲衝刺大東北兩百億的"關鍵先生"。2014年1月9日,陳軍入駐綠地集團遼寧事業部瀋陽辦公地點,並在綠地集團內部有着"救火隊員"的稱號。而張某婷則在北京聯合大學就讀,在校期間兼任平面模特。

“陳軍若被認定爲國企工作人員,且上述犯罪事實被認定,將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洗錢罪,其需承擔數罪併罰的刑事責任。”對於舉報事件,北京中南律師事務所孫繼國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從重處罰。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罪做了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公款進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孫繼國律師表示,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張耀軍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綠地集團屬於國有控股公司,如果陳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利用綠地集團的活動經費給出軌對象(張雨婷)報銷相關費用,可能涉嫌貪污犯罪,如果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那這一行爲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犯罪。通過洗錢獲取鉅額非法所得的行爲,可能涉嫌洗錢犯罪。

“如果陳軍構成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同時構成洗錢犯罪,那麼則可能被數罪併罰。”張耀軍表示。

注:本文是雷達財經(ID:leidacj)原創。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