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我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税率73.6%,反补贴税,税率6.9%。根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建议。

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我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税率73.6%,反补贴税,税率6.9%。

日前,我国商务部陆续发布了2020年第14、1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原文

公告显示,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21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况,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其中反倾销税税率为73.6%,反补贴税率为6.9%,合计超过80%。

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The Iluka Trust) 73.6%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Kalgan Nominees Pty. Ltd.)73.6%

3.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JW & JI Mcdonald & Sons)73.6%

4.麦秆田公司 (Haycroft Enterprises) 73.6%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All Others) 73.6%

这也意味着,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5月19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据了解,澳大利亚是全球排名前列的大麦种植地之一,该国大麦出口量占总产量的60%。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是我国最大的大麦进口来源国,自2011年起, 进口比重一直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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