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合已有破產管理人協會資源,建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在國家及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對破產管理人隊伍進行管理,負責選任、培訓、評審、考覈等,並向法院推薦合格合適的破產管理人——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提交《關於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選聘機制的提案》。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的兩個司法解釋,受理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及確定管理人報酬方面權力極大,易導致管理人市場畸形和資格壟斷,形成管理人對受理法院負責,而不對破產案件當事人負責的怪狀。

原標題:全國政協常委南存輝建議:建立全國性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

整合已有破產管理人協會資源,建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在國家及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對破產管理人隊伍進行管理,負責選任、培訓、評審、考覈等,並向法院推薦合格合適的破產管理人——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提交《關於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選聘機制的提案》。

隨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一些“殭屍企業”因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出清。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監督下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機構。

南存輝認爲,管理人在破產案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由於破產管理人市場體系不成熟,選任機制不健全,存在選任不合理及權力缺位、濫用等問題。部分地區破產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仍沿襲《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成立以政府工作人員爲主要成員的清算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由受理法院直接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

“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確定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更具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專業機構介入。同時,被指定的公職人員因不是專職負責,往往無暇兼顧且缺乏獨立性。在各地法院目前確定的管理人名冊中,有許多機構並未經辦過破產案件,難以勝任破產案中複雜事務的處理。”南存輝說。

另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各省高院均編制或更新了管理人名冊,部分地區高院還授權轄內市中院編制市級管理人名冊,導致各地選任標準不同,難以在全國形成相對均衡的管理水平。據不完全統計,至2019年底全國共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58家,對當地管理人市場起到了一定的規範作用,但仍需全國性的組織來強化統籌管理。

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的兩個司法解釋,受理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及確定管理人報酬方面權力極大,易導致管理人市場畸形和資格壟斷,形成管理人對受理法院負責,而不對破產案件當事人負責的怪狀。

南存輝因此建議,整合已有的破產管理人協會資源,建立全國性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在國家及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工作。通過制定行業規範及行業自治、自律,由協會對破產管理人隊伍進行管理,負責選任、培訓、評審、考覈等,按照有關規定及擇優選強的原則,向法院推薦合適的破產管理人。

同時,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的市場選聘機制,如建立管理人報酬基金制度,健全管理人報酬保障機制;完善准入評審標準,建立管理人名冊分級管理制度,設置動態選聘、考評和淘汰機制,逐步形成管理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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