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容不得僥倖。可仍有人無視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不但醉酒駕車上路,還爲了逃避檢查加速衝過臨時交通檢查點。近日,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一審宣判,利川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呂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31日20時許,呂某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載兩名朋友從該市毛壩集鎮向利川方向行駛,行經毛壩交警中隊設立的臨時交通檢查點時,執勤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呂某某爲逃避檢查,並未停車,而是加速衝過檢查點,繼續往利川方向行駛。途中,呂某某將車輛交由車上其中一位朋友駕駛。當該車行駛至元堡派出所門前路段時,被元堡交警中隊攔截查獲。經檢測,呂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爲144.8mg/100ml。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判斷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駕駛員手上握的不僅僅是方向盤,更是自己和別人的幸福!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遠離酒駕,平安出行。朋友聚會時,不要對開車的朋友勸酒;不慫恿、甚至借車給醉酒的朋友開。如果喝酒了,可以找代駕、或者打車……(楊俊 劉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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