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寵物狗咬傷鄰居,主人拒賠:都怪天黑,沒認出你)

現代快報訊

寵物狗咬傷鄰居,狗主人拒絕賠償,並“委屈”地表示,都是因爲天黑,狗沒認出來對方,要不然一般也不咬人。5月23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據介紹,00後如東女孩小楠(化名)養了一條寵物狗。這條寵物狗咬傷了鄰居黃女士。法院調解過程中,小楠“委屈”的告訴法官,“我的寵物狗本來是認識鄰居黃女士的,之前鄰居正常從我家門前經過,我的寵物狗從來沒咬過她,這次就是因爲晚上天太黑,它沒有認出來,才過失咬傷了黃某。”小楠還認爲,是狗咬傷了原告,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

本案調解過程中,經過法官的普法教育,小楠認識到自己纔是動物致人損害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責任主體,其作爲動物飼養人應盡到管理義務,使無辜第三人免受傷害,若造成無過錯第三方傷害,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小楠主動向鄰居黃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其醫藥費、衣服修補費2000餘元。

法官說法:

狗咬人,爲什麼主人要賠償?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這種損害的發生是由動物的“舉動”造成的,但其損害結果要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理由如下: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動物並非民事法律主體,動物的主觀行爲亦非認定民事責任的依據,但是動物具有獸性和一定的危險性,爲了使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將動物致人損害降到最低,《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與此同時,《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述三條規定均對普通居民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行爲作出了規定,其中78條的歸責原則是相對無過錯責任,即通常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對損害是否存在過錯,對動物致人損害都要承擔責任;例外情況的減免責事由系能夠證明損害事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第79條和第80條這兩個條文所指違規飼養動物或者飼養禁止的危險動物的情況,這均屬於違法行爲,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若造成的損害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是絕對的無過錯責任。

法官提醒,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相關推薦
  • 鎮江一孩童被狗嚇壞摔傷 狗主人需賠償11萬
  • 男子鐵軌拍警示視頻被撞身亡 事發前看到被軋死的狗
  • 小狗突然在儲藏室狂叫 主人一看趕緊報警
吉國傑 本文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