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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在古代泛指官吏辦公的地方,按現在的思維方式來說,能在裏面某個差事,應該是很光榮的一件事,但是在古代,一般做這類差事都是比較低下的。甚至自己的子孫無法參加科舉,連自己也要從族譜中移除,死後也不允許葬回祖墳。
衙門裏當差的一種分爲2種,一種屬於官吏,一種爲衙役。
官吏是屬於朝廷認可的官職人員,雖然沒有品級,但是至少也算公務員了。
而衙役的地位就屬於合同工範疇了。
衙役一般分爲良民和賤民,其中民壯、庫丁、鬥級、鋪兵爲良民,皁、快、捕、仵、禁卒、門子爲賤民。
民壯又稱爲壯班,是由臨時召集人組成,主要工作是打雜工,也在危機狀況時看守城門。
庫丁指的是在府庫房打雜工的,高級一點可以稱作會計。
鬥級,多指主管官倉、務場、局院的役吏。
鋪兵是指古時巡邏及遞送公文的兵卒。
至於剩下的衙役們都屬於賤民了,在古代,賤民和奴才一樣是屬於最底層的人類,根本沒有任何社會地位,但是雖然地位低,不過唯一的好處是可以免一定的賦稅,
《文獻通考·職役一》:“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法。”
爲何地位這麼底下呢?首先要明白古代官員制度,首先是官,官作爲中央朝廷直接任命的,並且具有一定正規職能的高級公務員。由科舉考試或者士族推薦民間聲望較高者擔任。
這裏以一個縣的編制舉例,在宋朝時,一個縣具有的品級的正規朝廷命官不上10位,其中七品縣令,八品縣丞和九品主薄,隨後還會有三個九品武官負責巡邏和守衛城池(此職位由兵部管轄),最後每個縣會有一個管理學院的九品學臣,這基本上算是一個正常縣的編制,可是對於人口十幾萬的縣來說,這點人手根本不夠,於是就產生了吏和役。
吏可是看作是由官員自己聘請來協助管理縣內事務的一種職位。
而役則是真正在底層做事之人。在古代,相當於是縣令買來爲自己跑腿的奴才。
《大明律》奴僕與娼妓爲賤
最開始,衙役會從所屬的良民家中抽取壯丁去補充,但是人數缺口巨大,一個縣的衙役基本上就有將近5000人,即使可以免除徭役,但是很多人也不願意去,之後爲了工作能順利開展下去就從罪犯和難民中挑選合適的人去充當。可想而知裏面的人員素質也就差得離譜了。他們的長官對於這種低賤的人也就按照賤民的那一套去管理了。
舉個例子,古代的捕快就和大家想象的不一樣。捕役不僅僅有緝捕罪犯的職責,然而這份職責是有失效規定的。如大清律中就規定,自案發日起,限一個月內捕獲,如果未捕獲,要處以笞二十大板,兩個月未能捕獲,笞三十;三個月未能捕獲,笞四十,以此類推,直到犯人被抓捕歸案爲止。以至於很多捕快還沒抓到犯人就已經死在自己人手上了。人命如草賤。
如此也就更加體現出衙役的地位低下,在明朝時,只要當上了衙役,必須要脫離祖籍,三代無法參加科考,死後也無法進入祖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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