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靈活用工等新就業形態特點,制定能夠切實保障勞動力權益的社保政策。”“建議進一步完善政策,關愛外賣騎手。”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外賣騎手等“新興職業”成爲代表們熱議的話題。 

  (據中國新聞網) 

  近年來,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等“新興職業”吸引了大量勞動者參與,滿足了勞動者的靈活就業需求,爲就業率的穩定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積極貢獻。這些“新興職業”已經深度融入企業發展和民衆日常生活,給企業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資源,給民衆的喫穿行等提供了方便。 

  不過,相比傳統就業形態,靈活就業羣體與相關平臺或企業的勞動關係較爲鬆散,黏度較低,穩定性差。實際上,對這種勞動關係是否具備法定勞動關係的性質、特徵和要件還存在很大爭議,很多領域甚至司法審判均認爲鬆散的勞動關係應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這也就意味着,外賣騎手等靈活就業者一般並不被視爲“職工”,他們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根,也沒有全面的勞動保障。他們大多像水中浮萍,隨來隨走,即時結算薪資,綜合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比如,很多兼職外賣騎手只有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旦發生交通肇事等意外,賠付標準要明顯低於工傷保險。 

  對外賣騎手等新興職業,勞動保護也得與時俱進,不能囿於傳統的理念和制度。要有新的勞動保護視野,建立新的勞動保護制度和規則,不能讓他們遊離於勞動保護的範圍之外。 

  法律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定性也應該有所調整。對於沒有其他勞動關係單位、未被納入其他勞動保障體系的靈活就業人員,如其就業時長達到一定標準(比如一個月),每天的勞動時間或勞動量也能達到一定標準,就應視其與相關平臺或企業具有法定勞動關係。這樣,就爲加強勞動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理順了法律關係。相關平臺或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各種保費或公積金繳納義務,提供勞動保護。當然,爲了減輕企業負擔,對相關保險可以採取“企業繳費+勞動者繳費+政府補貼”的形式,且可以設計繳費負擔更輕的繳費檔次,供勞動者和企業靈活選擇。 

  而對於已經有了其他勞動關係單位、已經被納入其他勞動保障體系的兼職勞動者,則應該釐清勞動保障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對兼職外賣騎手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不妨參照適用這一“借調規定”,如外賣騎手們在原用人單位有工傷等保險,則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兼職單位”協商責任分擔辦法。 

  除了法定社會保障體系,還可鼓勵保險機構推出更多適合靈活就業特點的商業保險,在合理確定保費費率的基礎上確保保障標準,給勞動者和企業提供更多選擇,從而成爲一種有益的勞動保障補充。各級工會組織也應讓他們充分享受會員保障和支持,幫他們維護權益,爲他們撐腰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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