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庞某甲和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均已判刑)等人以张某某一直拖欠庞某乙的“欠款”未还为由,在博白县旺茂镇一农场路口附近的夜宵摊强行将张某某拉上庞某乙的面包车,将张某某带到博白县一砖厂附近的路边,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张某某写下17000元的借条,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威胁、恐吓张某某还款,至当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将张某某解救。今日,因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以暴力索取方式追债,损害他人合法人身自由权益,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庞某甲批准逮捕。

今日,因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以暴力索取方式追债,损害他人合法人身自由权益,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庞某甲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庞某甲和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均已判刑)等人以张某某一直拖欠庞某乙的“欠款”未还为由,在博白县旺茂镇一农场路口附近的夜宵摊强行将张某某拉上庞某乙的面包车,将张某某带到博白县一砖厂附近的路边,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张某某写下17000元的借条,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威胁、恐吓张某某还款,至当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将张某某解救。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同案人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被判刑且刑满释放后,月前,庞某甲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近日向本院报捕,本院依法对庞某甲批准逮捕。

检察官普法:

【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庞某甲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采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行为追回“欠款”,超越了法律许可的底线,触犯了刑法。

检察官有话说:

维护权益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去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时刻谨记法律的底线,不要讨债不成,自己却要接受的法律制裁。

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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