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今年兩會,多位人大代表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以發揮法律的警示和威懾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機場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譚平川在提交的《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建議》中指出:一些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爲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得到應有懲處,他們事後再次犯罪甚至進行惡性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

要求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加重刑罰的呼聲,在每一次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爆發後,幾乎都會出現。在澎湃新聞5月21日發起的微博投票中,1.2萬投票者中近83%認爲未成年人完全刑責年齡應設在14週歲及以下,另有12%的參與者認爲應“不設年齡限制”。

用極端個案去度量整體,爲這些呼聲增加不少合理性,但是問題背後還有另一面。

如果審視近二十年來我國未成年罪犯的人數變化,不難發現,其最近十年的總體走勢是積極的。

從民意到修法,需要考量的將遠超民衆對犯罪者的憤怒和對受害者的同情。

人們認爲更嚴苛的法律可以形成更強的威懾力,因而也能更有效地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現實真是如此樂觀,那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將不會成爲世界各國的一個長期困擾。從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看,法律的震懾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而在預防未成年人初次犯罪之外,如何降低犯罪者的再犯率是更棘手的問題。

降低刑責年齡就能有效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率嗎?

我國目前劃定的最低刑責年齡爲14週歲。在下圖參與統計的194個國家和地區中,大約有四分之一也選擇了這條年齡線,其中包括日本和德國。

但最低刑責年齡小於14週歲的國家和地區數量更爲龐大,其佔比高達64%。從這點來看,調低刑責年齡似乎是一個追隨主流的做法。

有一些國家曾嘗試過調低最低刑責年齡,但收效不佳。

丹麥曾在2010年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5歲改爲14歲。但研究者發現,14歲未成年犯罪者的數量並沒有因此減少,服刑的處置還產生了一些反作用,比如導致這批孩子更難重返中學學習,中學畢業考試的成績通常比同齡人更差,再犯率也有所升高。兩年後,這項嘗試被終止了,如今丹麥的最低刑責年齡又回升至15歲。

1997年,震動日本社會的神戶14歲少年連續殺傷兒童事件爆發後,日本國會於2000年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但此後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升,2004年還發生了11歲少女殺害同班女生的惡性事件;於是,圍繞是否應該進一步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討論又被掀起。

“刑事責任年齡調低到12歲,依然會出現11歲的罪犯。關鍵不是年齡,而是行爲人是否意識到犯罪行爲的危害性。”20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事件發生後,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在發表於《環球時報》的文章中寫道。

從這一點出發,一個可能從立法層面推進的改變是,借鑑英美法系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問題:對實施犯罪時年齡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行爲實施時具有惡意、在主觀上知曉犯罪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則可將其視爲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全國政協委員、香江國際中國地產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楊莉珊,在此次兩會上,即提出了相關建議。

但在實踐過程中,這一制度也並非萬能,吳丹紅在《少年殺人,追責能否用“惡意補年齡”》一文中指出:“相較於傳統的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或許能彌補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缺陷, 但如何把握證明標準及自由裁量權依然是問題。”

長遠來看,加大懲罰力度的積極作用有多大?

在最低刑責年齡設置極爲嚴苛的美國,近幾年不斷有研究指出,嚴厲的刑罰可能會適得其反。

來自布朗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的兩位學者和Anna Aizer和Joseph J. Doyle,曾利用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少年法庭的司法數據,探究過長期監禁對未成年罪犯的懲治效果。

他們追蹤了37692名在10週歲至16週歲時曾在芝加哥少年法庭接受初次審判的未成年犯罪者,綜合分析這羣人當年的審判結果、高中學業的完成情況以及18週歲至25週歲之間的犯罪記錄等數據後,得出了兩個主要發現:與未被長期監禁的未成年犯罪者比較,受監禁者成年後再次犯罪的平均人數佔比將高出近15%,同時,後者完成高中學業的平均人數佔比低至2.6%。

高中學歷的缺失將增加這些犯罪者在社會上立足的難度,最終也會增大他們重返犯罪之路的可能。

1889年,美國芝加哥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在這前後近200年的司法實踐中,美國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做過諸多嘗試。

兩位美國刑法專家Thomas J. Bernard和Megan C. Kurlychek曾對美國在200年間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頒佈的法律政策展開過分析,發現立法者會週期性地在嚴苛和仁慈之間搖擺,這一現象之所以產生,是因爲現行法律總會被視爲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因而無論立法者制定何種屬性的法律,只要不能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最終總會變成民衆苛責的對象。

兩位研究者認爲,僅僅依靠立法並不能真正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因爲犯罪行爲產生的根源並不在於立法。因而嚴苛的法律即便在短時間內對一部分人奏效,從長期來看,並不見得能取得積極的結果。

如果嚴苛的刑罰不奏效,我們能做的有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難以根除,是由於其根源錯綜複雜。回顧犯罪案件,我們總能在犯罪者的原生家庭、生長的社區環境、就讀學校等環節找到可能的誘因。

在無法將這些誘因消除殆盡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是,儘量降低有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概率和已犯罪者的再犯率。實踐經驗豐富的國家就此摸索出的可行之路是,儘可能細緻地甄別未成年人所處的困境、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併爲其創造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

與我國在法律體系和文化背景上較爲接近的日本,於1922年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並在1949年成立了家庭法庭,專門負責審理家庭糾紛和未成年人案件。儘管在立法層面,日本近幾年有從仁慈向嚴苛搖擺的傾向,但在處置未成年犯罪者和潛在犯罪者的流程上,他們仍然堅持“保護兒童權益”的仁慈立場,且十分注重對不同個體的差異化處理。

家庭法院是日本處置未成年犯罪者的核心機構,在其中任職的法官均具備10年以上法律經驗且是由內閣從最高法院提交的名單中選任的。審判前,家庭法院會對案件事實、涉事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和家庭情況等展開調查,有必要時還會通過專門鑑定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身體素質和心理狀態的鑑定,再做出最終判決。

對於案情嚴重程度較輕、涉事未成年人身心狀況特殊或改進空間較大的案件,法官一般會做出“保護處分”的判決,並根據具體情況,將涉案者分配到不同的教養機構進行進一步觀察和學習培訓,爲他們重返社會提供幫助。

預防潛在犯罪者犯罪、糾正犯罪者行爲的操作手法,在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少年教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均能找到蹤跡。

但由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並不強制監護人或學校將具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送入工讀學校就讀,工讀學校陷入了一種半懸空的狀態。

在《南方週末》等媒體的調查中,許多家長因爲害怕標籤化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選擇工讀學校的意願普遍較低。在生源和撥款均不足的情況下,工讀學校的發展境況也不如意,相比上世紀60年代,工讀學校的總體規模已從最初的200多所縮減至如今的92所,根據教育部發布的2018年教育統計數據,有10個省的工讀學校數量顯示爲零。

而那些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雖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但原本負責這部分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工作的各省市勞動教養場所,因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而不復存在,其職能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管”。時至今日,專門負責這些未成年人教養工作的機構尚未建立。

與許多法學專家呼籲的那樣,相較於討論如何通過降低刑責年齡和加重刑罰,當下更緊迫的任務應當是建立更健全的教養制度,以預防潛在犯罪者犯罪和已犯罪者重新犯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