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黑龍江銀保監局給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的黑龍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南崗支公司存在委託無保險代理資質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爲。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的黑龍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南崗支公司存在委託無保險代理資質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爲。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黑龍江銀保監局給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給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南崗支公司罰款15萬元。給予徐輝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給予李豔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及旗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專業財產保險公司,註冊資本八十億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持股6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持股40%。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 68.37%。

此外,當事人李豔爲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南崗支公司負責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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