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參與民法典立法專家:家暴出軌等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下午舉行閉幕會,表決各項決議草案、法律草案和決定草案。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終於要走進我們現實生活中了。回顧參與立法過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用“感慨萬千”四個字來描述。民法典剛剛表決通過後,他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說,幾代民法學人的立法夢想得以實現。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法學界一起努力推動,在立法中建言獻策,現在通過了,每個民法學者都會感到自豪。當然,這是萬里長征邁出第一步,民法典1260條,接下來如何具體理解和適用,還任重而道遠。”

這部被稱爲“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能否順應信息網絡時代?其中一些熱議條款,是如何一步步寫入的?頒佈實施後,對人民日常生活有怎樣的影響?程嘯對此進行深度解讀。

“民法典順應了現代社會科技、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對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作出回應。如網絡購物、網絡侵權、個人信息收集等。”程嘯表示,民法典是一部面向21世紀的、對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法律。

民法專家:家暴出軌等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

30天“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

家暴或出軌等訴訟離婚不受限

紅星新聞: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您怎麼看?

程嘯:立法過程中,離婚冷靜期的爭議比較大。我們首先要明確的原則是婚姻自由,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所有的自由都有限制,如直系親屬之間不能結婚,法律會基於公序良俗作出限制。

離婚自由方面,也要一些問題有所考量。“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他們當初可能是因爲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就要去離婚。事後可能又反悔了。我們要防止這類衝動型離婚。

另外,離婚對整個社會有一些不良影響。社會由個人家庭組成的,離婚會帶來一系列後果,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尤其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所以,法律上對這種協議離婚,規定一個30天的冷靜期。彼此經過30天的深思熟慮,覺得還是要離婚,這當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們的離婚權利。

“冷靜期”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或婚內出軌現象,確實導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立法者在規定很多制度時,會對多種利益有所考慮,不會維護一種絕對自由,因爲這種自由其實會對其他權益或利益構成影響。

如何在各種利益間劃出很好的邊界,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民法就是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它要達到最好的平衡。

民法專家:家暴出軌等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

單位要建立性騷擾預防和投訴機制

僱主可能會爲僱員性騷擾行爲擔責

紅星新聞:民法典對防範“性騷擾”的規定,有何現實意義?

程嘯:性騷擾話題,是社會上很關注的問題。之前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有規定,但其缺陷在於,只是一個宣誓性規定,如規定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另外,性騷擾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實際生活中,同性之間、異性之間都可能存在性騷擾。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的身體權和健康權部分,對性騷擾問題作出規定,而且非常全面。首先,民法典規定身體權、健康權部分,體現了性騷擾是侵害別人對其身體的自由支配,如別人的隱私部位不能去觸摸。另外,性騷擾對他人的身心健康會造成損害。長期的性騷擾,會讓受害者飽受壓抑,心理健康受損。

其次,民法典明確界定了性騷擾,其本質是違揹他人意願。性騷擾不同於刑法上的強制猥褻情形,那些情形已經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如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若沒有達到這種程度,規定其承擔民事責任就很重要。

在民事責任中,一方面,當然要讓實施性騷擾的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同時也要注意,性騷擾者爲何可以做到違背別人意願。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況,因爲很大程度上雙方有職務上的從屬關係。上下級之間,受害者礙於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聲。甚至在某些高校,老師對學生有學業上的控制關係,要是說出去了,他可能就畢不了業。所以,民法典特別強調這類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建立起預防機制和投訴機制。

實際上,單位建立相關規章制度後,一旦發生這類事情,可以很快啓動調查程序。有時單位的處理會比到法院訴訟更有效率,也更有威懾力。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實施性騷擾,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予經濟補償。高校裏,按照教育部師德師風建設要求,對存在性騷擾的老師,可以一票否決。別說晉升職稱,連飯碗都保不住,會被直接被開除。

民法典專門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作了頂層設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下一步,會有各種具體規定,如勞動法、教育法等許多法律中都要有相應的措施。民法典規定的預防、制止義務,單位違反了也要承擔責任,僱主可能因沒履行這種安全保障義務,要爲僱員的性騷擾行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網購下單、快遞簽收、網站VIP會員……

民法典對網絡社會生活規範周全

紅星新聞: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網絡信息時代的步伐?

程嘯:民法典充分關注了我們處在信息時代、網絡社會的情況。在民法典立法過程中,包括我在內的一些學者,建議在合同編裏規定一個網絡服務合同章,最後沒能專設這一章。但這並不影響民法典對網絡社會的規範。

比如,總則部分提到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合同編中有關網絡合同的訂立,規定訂單提交時合同就已訂立,快遞簽收了就意味着合同已履行交付。還有一些信息服務,如購買了一個網站的VIP會員,對方將相關數據發送給購買者,會員身份可以識別了,這算合同履行了。

另外,對網絡上多發的涉及侵害他人隱私、名譽、肖像等行爲,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都有相應的規範。對於網絡侵權行爲,原來的侵權責任法只有第36條規定,如今民法典裏採取4個條文來詳細規定,如採取通知刪除等必要的措施規則,賦予了網絡用戶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的權利,而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網絡服務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以便預防和制止網上的侵權行爲。

當然,網絡技術發展很快,有一些問題可能還不適於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如大家很關注的網約車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誰承擔責任。

紅星新聞:那生活中真遇到乘網約車發生事故,民法典時代該怎麼處理?

程嘯:關於網約車的問題,當初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時,早期是有寫入的,後來刪除了,考慮到這個問題還處在發展變化中,民法典作爲一部基本法,一旦規定就不能頻繁修改,所以,這類不是很成熟、很穩定的規則,放到民法典中反而不利於對其規範。

網約車屬於新業態,發生交通事故後,乘車人、開車人、網約車平臺,到底誰擔責?民法典沒直接對其進行規定,並不意味着現有規則不足以解決這類問題。人民法院可依照侵權責任編裏的相關規則,解決不同情形下網約車的責任承擔問題。

熊孩子偷着打賞主播,家長能要回嗎?

民法典有規定來解決這類問題

紅星新聞:現實中,一些熊孩子揹着大人鉅額遊戲充值、打賞主播。民法典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程嘯:確實有過類似案件發生。如一個孩子把父母的幾十萬元用於打賞主播。對於這類行爲,民法方面有規範,他無民事行爲能力而從事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無效的。現在的孩子很小就懂得用手機、電腦玩遊戲,還有給直播打賞的。

最高法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是在強調網絡直播平臺對於打賞人身份的審覈義務,應該判斷他是否爲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一個八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涉及到他的行爲與其智力、理解力相適應的問題。有的時候,孩子一衝動,可能幾十萬就沒了,這也超出了他的認知範圍。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爲能力的規定,是可以解決這類問題的。

扶不扶、勸不勸,還有後顧之憂?

民法典爲善意之舉撐腰:免責!

紅星新聞:扶不扶?勸不勸?這可能是一些人遇事時的糾結。民法典如何爲公民的善意之舉撐腰?

程嘯:民法典通過之前,民法總則就規定,首先要分清這個行爲到底是不是在救助他人?是不是他實施的侵權行爲?如果是你把別人撞傷,從法律上你有義務去救助別人;如果只是個路人,看見有人摔倒了,你不是法定的救助義務人,而自願救助他人,這種情況下,就算給這個人造成損害,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有規定,見義勇爲過程中遭受損害的,可以找侵權人賠;在救助倒地人時,自己被另一輛車撞傷,可以要求撞人者賠,如果這人逃逸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也可要求被救助人給予相應補償。

所以,民法典從兩個方面保障人們見義勇爲。對於見義勇爲遭受損害的,民法典總則裏規定,自願救助他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是免責的。生活中常會遇到這種情況,民法典在此回應了羣衆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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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huiwang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作者:徐笛 責任編輯:王暉_NA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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