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九部門: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有關方面須強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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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5月29日訊,爲有效預防、嚴厲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日,最高檢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了9類未成年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面臨不法侵害危險時,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規定9類報告情形,發現“疑似”也要報告

《意見》首先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

對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涵蓋範圍,《意見》指出,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企業、組織,如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旅店、賓館,居(村)民委員會等。

《意見》規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情形。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2. 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3. 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4. 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7. 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8. 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9. 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意見》強調,爲了及時制止犯罪,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須立即接受,“應報未報”要追責

對公安機關的查處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意見》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並查明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監督。

爲消除報告義務主體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意見》規定,對因報告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對於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和個人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及時報案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應當予以獎勵。相關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於應報未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意見》也明確了督促和追責機制。

比如,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同時,《意見》也規定在報告、處置過程中注意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如發現存在家庭暴力問題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私自傳播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最高檢察院表示,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續上升,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的問題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別爲4.76萬人、5.07萬人、6.29萬人,後兩年同比分別增長6.8%、24.2%。司法辦案發現,案件發現不及時,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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