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學女生校內遭4名男生侵害,嫌犯未滿14歲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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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6月6日訊,據***報道,5月27日,陝西藍田縣一小學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內遭4名男生侵害。今日,藍田縣委宣傳部就此事發布情況說明。

聲明稱,經覈實,2020年5月27日下午課間休息時間,藍田縣一小學教學點四名男生(其中兩名11歲,兩名12歲)對一名13歲女生在男廁所侵害。學校老師發現此事後隨即同女方家長聯繫,女方家長隨後報案,經藍田縣公安機關調查後,因涉事男學生未滿十四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5月28日,涉事四名男學生已由公安機關送至西安市工讀學校(爲教育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開辦的專門學校)就讀。同時對該女生加強心理疏導,並選擇合適學校就讀。

5月29日,藍田縣教科局對該學校進行整頓教育,並按有關條例對相關人員處理,對該教學點負責人予以撤職;給予涉事年級任課教師和涉事學生班主任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該鎮中心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行政警告處分;對該鎮中心學校校長進行誡勉談話。

另據***報道,藍田縣教科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會爲小花轉學提供一切便利。

情況說明全文:

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也時常引發討論。兩會期間,就有不少人大代表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

根據中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八種犯罪纔會負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爲都不構成犯罪。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在接受公開採訪時表示,“這自1979年刑法規定以來,一直沿用至今,從未進行修正。”

肖勝方建議,首先,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原先的14週歲降低到13週歲;其次,把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爲“已滿13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肖勝方稱,下調至13週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於12歲。瑞士、新加坡爲7歲,墨西哥、菲律賓爲9歲,英國爲10歲,土耳其、荷蘭爲12歲,以色列、法國爲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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