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的一天,17歲的小吳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與路邊停放的兩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輛小型轎車內一名乘客受傷,三輛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小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此起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小吳所駕的車輛爲朱某所有,2018年年底,朱某將該涉案車輛出租給潘某,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約定,“不得對車輛進行轉租”。但之後,潘某又將該車轉租給了陳某,陳某後來又分別轉租或借給鄭某、周某、餘某和直接肇事人小吳使用。

事故發生後,朱某將小吳及其監護人和潘某、陳某等訴至法院,要求8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19萬元。

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就限期支付15萬元賠償款達成協議。由於被告小吳爲涉案車輛的實際駕駛人,無證駕駛引發事故,造成涉案車輛損壞。因小吳尚未成年,其父母負有監護職責,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說法】

本案所涉車輛經多輪轉租和借用,最後到了未成年人小吳的手裏,按照相關法律,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必須年滿18週歲,因此,作爲未成年人的小吳,擅自駕駛車輛肇事,其父母作爲監護人並未盡到相應責任,理應承擔責任。此外,涉事車輛在轉租、借用過程中,相關轉租人、出借人對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取得駕駛證等未作了解,未盡審慎義務,亦應依法承擔責任。

(項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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