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翰科技科創板IPO項目餘波仍在。

近日,上交所披露了對傅承、沈韜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兩人正是安翰科技申請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

而在此之前,安翰科技方面已經撤回科創板上市相關申請文件。

安翰科技IPO項目兩名保代收罰單

5月29日,上交所披露了對保薦代表人傅承、沈韜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兩人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安翰科技(武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簡稱“安翰科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

上交所在對安翰科技項目實施保薦業務現場督導時發現,傅承、沈韜存在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具體而言系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能對安翰科技相關增資協議約定包含的重要採購、合作等內容予以充分關注,也未能對安翰科技實際控制人資金流水情況予以充分、全面覈查,導致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相關披露及問詢回覆發表的結論性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未能充分關注到安翰科技實際控制人資金流水異常情況,其行爲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相關規定。

重要採購合同未披露

先說受罰的第一方面原因。

上交所的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安翰科技的招股書披露,美年大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年大健康)系安翰科技第一大客戶,報告期內安翰科技來自美年大健康的收入佔比分別爲 81.00%、73.50%和76.27%。美年大健康的實際控制人通過上海中衛安健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中衛安健)持有安翰科技3.6013%的股份。

經現場督導查明,2016 年 10 月,中衛安健與安翰科技簽訂增資協議約定,美年大健康承諾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向安翰科技採購 15 萬顆膠囊胃鏡產品,並開展不少於 100 家門店的合作。

但是,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披露上述中衛安健增資協議中約定的美年大健康承諾採購等事項。

在安翰科技申報科創板IPO的審覈過程中,上交所曾對安翰科技與美年大健康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雙方簽訂合同的形式與主要內容及合同是否涉及特殊條款等進行了多輪問詢。保薦代表人回覆稱,兩者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並未提及相關承諾採購、合作情況。

上交所認爲,安翰科技與重要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相關利益安排、實際控制人與重要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異常資金往來等情況,系影響安翰科技業務是否獨立、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等審覈判斷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要信息。傅承、沈韜作爲保薦代表人直接負責對安翰科技的盡職調查工作,履行相關保薦職責不到位,在多輪審覈問詢要求說明並覈查的情況下,仍未充分關注增資過程中安翰科技第一大客戶美年大健康所作的採購承諾及合作安排,導致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相關信息披露不規範、問詢回覆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未發現實控人大額資金往來異常

受罰的第二方面則是兩名保代未充分關注安翰科技實控人千萬級資金流水異常。

經現場督導查明,保薦代表人在盡職調查中未能全面獲取並覈查安翰科技實際控制人之一吉朋松在報告期內的資金流水情況。

在督導組進場前,保薦代表人僅調取了吉朋松 1 個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情況,且該賬戶資金流水規模較小。資金流水明細顯示,該實際控制人還存在另一銀行賬戶。

經現場督導督促,保薦代表人對吉朋松的其他銀行賬戶進行補充覈查後發現,報告期內吉朋松與美年大健康某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大額資金往來。其中,該高級管理人員曾於 2016 年 5 月 3 日向吉朋松轉賬 1150萬元,並備註“1%股權款”。

上交所認爲,保薦代表人遺漏對安翰科技實際控制人相關銀行賬戶的核查,導致未能充分關注到安翰科技實際控制人與第一大客戶高級管理人員大額資金往來等異常情況,相關覈查不到位。

安翰科技已撤回科創板上市申請

上交所認爲,鑑於安翰科技已經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上交所也已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覈程序,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相關不良影響,已對相關情況予以酌情考慮。根據《審覈規則》第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交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傅承、沈韜予以監管警示。

資料顯示,安翰科技於2019年3月22日提交招股書申報稿,是科創板首批9家獲得受理的申報企業之一。

2019年11月25日,上交所官網消息顯示,安翰科技科創板審覈的狀態變爲“終止”。安翰科技也在公司官網披露《關於主動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說明》,表示經審慎研究決定,主動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該說明顯示,撤回上市申請因與重慶金山和金山醫療的專利糾紛有關。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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