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過度醫療、漫天要價?深圳南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強迫交易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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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程昆 通訊員牟桐 5月29日下午,深圳南山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強迫交易涉惡案件,該案涉及民營醫療行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誘導被害人就醫,伺機謀取高額費用。被告人黃某文、郝某倩等5人犯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基本案情:誘導被害人就醫 伺機謀取高額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建某泌尿外科醫院(以下簡稱“建某醫院”)於2015年9月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爲楊某東(另案處理),主要提供泌尿外科、婦科治療服務。

被告人黃某文於2017年底入股成爲股東,佔股10%;被告人郝某倩自2017年10月起擔任醫務院長,主要負責管理醫務質量和醫療糾紛處理;被告人譚某自2017年10月起擔任接診醫生助理,主要負責協助接診醫生帶患者檢查、繳費、拿藥;被告人謝某玲自2017年9月起擔任導診人員,主要負責帶患者檢查、拿藥、掛號等;被告人藍某芳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在該醫院工作,先後擔任護士和諮詢客服人員,主要負責輸液、提供醫療諮詢等工作。

在建某醫院運營過程中,楊某東、黃某文爲謀取非法利益,糾集郝某倩、譚某、謝某玲、藍某芳等分工配合參與強迫交易。先由藍某芳等諮詢客服人員通過搜索引擎網絡誇大宣傳治療效果,誘導被害人到建某醫院就醫。被害人在謝某玲等導診人員的指引下,找醫生確診病情,後接診醫生和譚某等醫生助理相互配合誇大病情和治療效果,對被害人欺詐和形成心理壓制,進而迫使被害人接受手術。在治療過程中,該醫院不斷增加新治療項目,迫使被害人支付更多的手術治療費,系民營醫療行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查實,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強迫7名被害人接受醫療,涉案金額共計105980.3元。

符合惡勢力特徵 因強迫交易罪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惡勢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首先,根據本案在案證據證實,建某醫院通過推行所謂莆田醫療模式對患者的病情嚴重誇大,變相逼迫患者接受相關的手術治療,患者因爲聽信醫生和醫生助理等人對病情和危害結果的誇大產生心理強制,導致不敢不接受醫院的治療,建某醫院進而實施強迫交易的犯罪行爲,具有惡勢力中的威脅手段特徵。

其次,涉案五名被告人分別爲醫院股東、醫務院長、醫生助理、導診人員和諮詢客服人員,結構相對固定,層級清晰,分工明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實施強迫交易事實達七宗,符合惡勢力犯罪認定標準的在民營醫療行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客觀行爲特徵,該組織利用病人對病情的恐懼心理變相威脅,符合爲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

綜上,本案符合惡勢力的全部認定條件,同時,醫院股東負責組織、策劃、指揮,其他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領導、管理、指揮,並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符合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依法認定爲惡勢力犯罪集團。

故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文、郝某倩、譚某、謝某玲、藍某芳爲謀取非法利益,以威脅恐嚇手段多次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南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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