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某的動機雖然是因長期矛盾無法解決而想通過放火的方式逼房東出面解決問題,並無放火燒燬房東財物等報復泄憤的動機,但從刑法上的主觀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點燃布簾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危險之中的危害後果,仍然實施了放火的行爲,具有放火的故意。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肖芸 記者 袁瑋)女白領胡某大學畢業後來滬工作,因與房東存在矛盾,撥打110報警,通話期間用打火機將高層出租房內當簾子使用的被單點燃,火勢被其他合租人撲滅。

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肖芸 記者 袁瑋)女白領胡某大學畢業後來滬工作,因與房東存在矛盾,撥打110報警,通話期間用打火機將高層出租房內當簾子使用的被單點燃,火勢被其他合租人撲滅。近日,經徐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放火罪被徐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圖說:出事現場 徐匯檢察院供圖

19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學畢業才一年多,在上海某集團公司擔任產品規劃師,租住在龍吳路某小區的29樓出租房內,因爲房東擅自進房檢查而與其產生矛盾。去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家,發現房東又進過她的房間,於是打電話和對方理論,房東說因爲要應付羣租房檢查才進的房間。胡某認爲這個星期房東未經她同意已經進房間兩次,且把房間弄得很髒。於是,胡某撥打了110報警。接線員解釋說,民警到場調解需要房東和房客都在場。胡某便說:“是不是我要點把火,民警才肯到場調解?”說完她就用打火機將大廳內衛生區域圍着的棉質被單一角點燃,火一下就燒起來了。看到火起來了,胡某有些害怕,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來,兩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燒着的被單澆滅了。消防部門趕到後對着火現場勘查,民警則將胡某傳喚至派出所。

徐匯檢察院檢察官認爲,我國《刑法》規定的放火罪是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並不要求造成火災的嚴重後果,如果造成了火災等嚴重損害後果,則應當以《刑法》第115條規定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定罪量刑。這個案件中,胡某點燃被單的地點是高層居民住宅的羣租房內,被單已獨立燃燒,且迅速燒至天花板附近,被單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時撲滅火勢,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釀成火災。她的行爲已經置該室的租客以及整棟樓住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於危險之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胡某的動機雖然是因長期矛盾無法解決而想通過放火的方式逼房東出面解決問題,並無放火燒燬房東財物等報復泄憤的動機,但從刑法上的主觀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點燃布簾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危險之中的危害後果,仍然實施了放火的行爲,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胡某的行爲已經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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