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日10时50分许,肖某驾驶牵引车沿45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宁都县青塘镇谢村村来瓦组路段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宋某生驾驶的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陈某秀、宋某启)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生、陈某秀死亡,宋某启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某驾驶的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0万),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在宁都县交法庭起诉。

来源 江西政法

男子肖某违反道交法规,弯道路段借道超车,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车从于都县出发前往宁都县青塘镇。当日10时50分许,肖某驾驶牵引车沿45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宁都县青塘镇谢村村来瓦组路段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宋某生驾驶的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陈某秀、宋某启)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生、陈某秀死亡,宋某启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当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且弯道路段借道超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生、陈某秀、宋某启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肖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被告人肖某驾驶的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0万),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在宁都县交法庭起诉。被告人肖某家属另行赔偿受害人家属21.7万,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肖某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家属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被告人肖某家属又另行安抚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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