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省交警部门持续保持严查酒驾高压态势,针对易发酒驾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加大警力投入,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平稳有序。自5月份以来,全省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5460起,酒驾4700起,醉驾760起。整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休止符,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切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零容忍”,精准查缉,

对酒驾醉驾驾驶人严管严罚

近日,延边交警支队延吉大队依兰中队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面色潮红,在回答民警盘问时,略有酒味散出,民警断定该男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通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值为:18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在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时,办案民警又发现,该男子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对赵某的驾驶证进行查验,结果显示的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赵某涉嫌“套取”别人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且,赵某在2014年12月25日,在朝阳街解放路路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目前此案已移交延吉市检察院做进一步处理。

全覆盖、延伸管控触角,

机动灵活开展整治行动

5月25日,长春交警支队双阳区大队机动分队民警巡逻至双阳区双阳大街与山河路交汇处南侧时,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人王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80mg /100ml,民警随后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王某静脉血样化验。经化验,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5.0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王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以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无盲区,设卡设点,

持续严防严控

近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民警在延吉北站口进行早执勤,在高速出口处发现一辆小型轿车驾驶人金某面色泛红,并且车内有酒气传出,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检测棒预检测,显示驾驶人有饮酒情况,随即带驾驶员金某到公安执法站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男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见到检测结果,金某承认自己昨天中午喝了些啤酒,早上感觉比较清醒,以为没什么事就自己驾驶机动车返回延吉,没想到仍处于饮酒状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警依法对金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长春交警支队、延边交警支队、吉林高速交警延吉分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