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會現場

中國江西網/宜春頭條客戶端訊記者曾志翔攝影報道:6月3日,宜春市政府新聞辦、市林業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將於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進行解讀,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介紹,本次森林法修訂以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爲出發點,以問題爲導向,主要秉持四項原則:一是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協同推進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二是尊重自然、順應自然,遵循森林保護培育利用規律,統籌森林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三是科學經營、分類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四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立足國情,嚴明基本管護經營制度的同時,爲制定具體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間。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加強森林權屬保護

明確森林權屬關係,加強產權保護,是調動林業經營主體和投資者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積極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訂新增“森林權屬”一章,一方面結合中央近年來關於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發展要求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別規範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森林資源的權利主體、主要權能以及權利實現方式和條件;另一方面體現平等保護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明確各類主體參與林業經營的權利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

實施森林分類經營

爲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業的多種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導功能,促進森林生態、經濟、社會等多種功能的發揮,林業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試點分類經營,並取得了積極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訂,將這一成功做法總結上升爲法律規範。明確公益林劃定範圍;規定公益林以嚴格保護、發揮生態效益爲主,適度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實現最優價值;充實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在森林保護、林木採伐等相關規定中分別制定了相應的保護管理制度。

強調規劃統領

加強頂層設計,以規劃引領林業發展。將原森林法關於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的有關內容進一步具化,做到發展規劃與專項規劃相結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佈局,制定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森林蓄積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標。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編制林業發展規劃,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等專項規劃。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修訂後的森林法將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寫入法律,規定嚴格限制天然林採伐。根據森林防滅火體制機制的改革精神,明確了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等工作中的職責。爲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形成了佔用林地總量控制、建設項目佔用林地審覈、臨時佔用林地審批、直接爲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審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體系。

改革林木採伐管理制度

爲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服”,對採伐制度進行了完善。在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爲提高採伐限額編制科學性,進一步壓實地方責任,下放了採伐限額審批權限;完善了採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條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採伐許可證。規範了自然保護區林木採伐和採挖移植樹林木管理,回應了實踐需要。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許可等規定。

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髮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本次修訂新增“監督檢查”一章,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了森林資源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

針對“新《森林法》實施後,是否還允許砍伐林木”這一林業經營者普遍關心問題,宜春市林業局有關負責人回答到,按照新《森林法》,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商品林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此外,採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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