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當事人雖未簽署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經郵寄送達其簽收的,該地址視爲該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裁判要旨】法院以受送達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載明住所爲送達地址,先後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證據、開庭傳票,受送達人部分簽收的,法院可以將該地址明確爲送達地址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再次通過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邢福楹,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雪梅,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傅小娟,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符史潛,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蔡淑紅,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文昌泰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鎮新風路4號。

法定代表人:蔡淑紅,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海南萬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國貿路16號金福城大廈1-10、11號鋪面。

法定代表人:蔡淑紅,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雲南文山力旺林業種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文山州文山縣開化鎮金石路金玉名園F22-S。

法定代表人:邢福楹,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邢福楹因與被申請人傅小娟,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符史潛、蔡淑紅、文昌泰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昌泰信公司),一審被告海南萬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山畜牧公司)、雲南文山力旺林業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旺林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2017)瓊民終2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邢福楹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缺乏證據證明,邢福楹不應承擔擔保責任。1.邢福楹與傅小娟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符史潛爲合作需要,請求邢福楹在其借據上簽名並承諾不需要邢福楹承擔法律責任。邢福楹沒有同意就符史潛向傅小娟借款事宜爲符史潛提供任何擔保。2016年4月30日,邢福楹在符史潛與傅小娟的《承諾書》上簽名只是邢福楹作爲力旺林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並不能作爲邢福楹個人擔保。另外,原審中所謂邢福楹的書面答辯狀並非本人簽名,該書面答辯狀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邢福楹有充分理由認爲符史潛讓邢福楹在其與傅小娟《承諾書》上簽字系他們雙方串通、欺詐申請人的行爲,該擔保應認定無效。因爲邢福楹在《承諾書》上簽字後才得知,符史潛與傅小娟長期在一起合作經營,雙方賬目混淆不清,符史潛本人實際在外負債累累,爲償還傅小娟債務,符史潛故意和傅小娟串通,誆騙申請人稱要和邢福楹合作,騙取邢福楹在上述承諾書上作爲見證人簽字,實際導致申請人於擔保人的地位,完全違背了申請人的真實意願,該擔保行爲系符史潛和傅小娟惡意欺詐損害邢福楹利益的行爲,應認定無效。(二)原審法院一直沒有給邢福楹送達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再審申請人一直不知道一審判決書的具體內容,直至傅小娟申請執行後,邢福楹收到執行部門送達的文書才知道自己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原審法院未依法送達的行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導致邢福楹喪失了上訴的權利,程序違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第九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邢福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九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符史潛答辯稱,因邢福楹提供借款擔保的雲南三處育林基地的土地手續不全無法轉讓,邢福楹向其所借3000萬元的借款實際未發生。符史潛在一審開庭前告知邢福楹本案訴訟的事,邢福楹說沒有收到開庭傳票不去參加開庭。

本院經審查認爲,(一)關於邢福楹應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經審理查明,傅小娟向邢福楹主張連帶擔保債權的2016年4月30日《承諾書》載有“同意做符史潛與傅小娟的借款的連帶擔保”相關內容,並有邢福楹簽名捺印, 應當認定邢福楹之“同意”系邢福楹自願加入符史潛與傅小娟之間的債務清償,與符史潛共同承擔對傅小娟的債務,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經債權人傅小娟知曉且未明確表示反對,可視爲連帶擔保合同關係成立,傅小娟可以憑此向邢福楹主張權利。而邢福楹申請再審事由中否定上述真實意思的三點理由均不成立:其一,邢福楹稱其與傅小娟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該事由並非擔保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構成要件;其二,雖符史潛事後向邢福楹出具的邢福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借據僅供合作參考的承諾,亦只是債務人符史潛與擔保人邢福楹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傅小娟的債權清償主張;其三,邢福楹稱其受到符史潛、傅小娟欺騙、被置於擔保人位置,擔保應爲無效,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理由不能成立。另,一審期間,邢福楹提交答辯狀載明,邢福楹僅僅同意就符史潛、蔡淑紅與傅小娟之間借貸關係提供擔保,並沒有代表力旺林業公司提供擔保。原審判決據此明確邢福楹作爲自然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無不當。 再審審查期間,邢福楹提出署名答辯人邢福楹的答辯狀並非其本人簽名,不是邢福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相應證據證明,其前後矛盾的行爲違反了民事訴訟禁反言原則和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立。

(二)關於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

邢福楹在再審審查期間,提交了一審法院郵寄送達一審判決書退回單據,以及二審法院公告送達二審判決書的證據,稱其住在海南省海口市,而不是海南省三亞市河西路86號606室,主張原審法院未送達一審民事判決、上訴狀副本,剝奪其辯論權利。經審理查明, 邢福楹一審提交了載有其手寫內容的身份證複印件,一審法院向該身份證記載地址郵寄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原告證據,郵寄回執均顯示已經簽收。一審法院郵寄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郵件退回。一審法院將開庭傳票留置送達至邢福楹住所,並將留置送達照片,以及短信記錄附卷。邢福楹未參加一審開庭審理。該案因邢福楹、力旺林業公司均未到庭,缺席審理。一審法院先後郵寄送達一審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均被退回,一審法院改由公告方式送達。二審法院向邢福楹、力旺林業公司公告送達了二審開庭傳票、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爲,送達制度不僅以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爲核心,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其知情權,而且還承擔了推動訴訟進程的重要功能,文書一經送達,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以邢福楹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載明住所爲送達地址,先後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證據、開庭傳票,邢福楹也部分簽收,一審法院從而將該地址明確爲送達地址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繼續通過郵寄送達一審判決書、上訴狀副本並無不當。在訴訟期間內,邢福楹未將送達地址變動及時告知受案法院,導致一審法院通過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並且,一審法院在郵寄送達退回之後,還以公告送達方式再次送達一審判決書、上訴狀副本,已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盡到較大的保護,因此,邢福楹主張一審法院剝奪其辯論權利,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邢福楹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張穎新

審 判 員  奚向陽

審 判 員  楊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孫 茜

書 記 員 王天津

來源:民事審判、法眼觀察

編輯:石 慧

審覈: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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