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盲人簽名,讓癱瘓者到場:爲民服務須破“庸常之惡”

文|梁勇

近日,寧夏銀川市一對老年夫妻歷時兩年,纔在當地民政局辦成了離婚手續。老人的女兒稱,卡殼的原因是母親簽字不合格。母親是一位盲人,爲此練了一年的字。6月9日,涉事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名工作人員稱,他們沒有爲難當事人,且還把能省去的環節都省了,但本人簽字或口述錄像這些不能省的環節,一步也省不了。因爲《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本人簽字並按指紋。(6月9日 ****)

此前還有報道,陝西洛南縣一位小兒麻痹症患者,癱瘓在牀,因爲到了更換殘疾證的時間,親屬想替他去辦殘疾證,殘聯的工作人員說必須本人到現場才能辦理,就是用車拉也要拉來。

要盲人簽字,要癱瘓者到現場,這冷冰冰的要求是何等的不近人情。不過,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辦事當然得按規矩。工作人員堅持原則、照章辦事似乎沒錯,因爲有明文規定擺在那。但深究起來,這些所謂的照章辦事,看似在維護制度和規定,似乎很有原則性和責任心,實際上卻是履職不力的體現,給辦事者增加了麻煩和傷害,是一種戴着義正辭嚴面紗的“庸常之惡”。

“惡”有兩種,一種是“絕對的惡”,殺人放火等犯罪行爲即屬於此類。另一種是“庸常之惡”,是指無思想、無責任的過錯,一種對命令的無條件服從、對規章制度的麻木遵守、對個人判斷權利放棄的“惡”。工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時,若只知道機械地照章辦事,或者以制度規定爲擋箭牌消極應付辦事者,不去主動尋求最優解決方案,這些行爲就是“庸常之惡”。

管理服務中的“庸常之惡”並不少見。讓盲人練字簽名、讓癱瘓者到現場是一種;工作中互相推諉、久拖不決、辦事不結是一種;對工作提不起興趣,表面上遵紀守規,實際卻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這也是一種。這些表象的背後都有堂而皇之的理由:不歸我管或者我只能這樣。表面上的照章辦事,看似負責,實際上是在放棄和推卸應盡的責任。因爲這些人所謂的負責,其實只是對自己負責,就是儘量少給自己找麻煩、惹事情,卻完全忘記了崗位賦予的爲民服務解難題的職責。

照章辦事本不是錯。但機械地消極地執行規定,對該辦、能辦的事設置障礙,或者拖着不辦,這就是“惡”。很多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不作爲、懶作爲、慢作爲、亂作爲是一種“惡”。這種機械地照章辦事的“庸常之惡”,本來用來辦事的工作崗位成了“絆”事處,給前來辦事的羣衆製造了麻煩,傷害了羣衆的感情,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工作中之所以會有“庸常之惡”,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度剛性有餘彈性不夠;執行制度不夠人性化;工作人員爲民情懷涵養不夠,工作作風存在問題等等。

要破除“庸常之惡”,首先要修訂不太合時宜、不太切實際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嚴格剛性,能極大限度防止被鑽空子,但在客觀上,卻給弱勢羣體辦事製造了障礙,帶來了困擾,需要調整。比如,身份或意願確定問題,當前手段有很多,不一定非得要親自簽字或親自到場纔行。其次要簡化優化辦事流程。現在不少事辦起來流程比較繁瑣,給羣衆帶來極大不便。像“最多隻跑一次”這樣深得民心的要求,還沒有完全得到落實。第三是崗位工作人員要涵養爲民情懷,增強服務的有效性。一個人缺少爲民情懷,必然會導致“庸常之惡”。因爲這樣的人,眼裏沒有他人的需要和疾苦,只有自己的得失和利益。有工作情懷的人,必然熱愛所從事的工作,必定能設身處地地爲服務對象着想,就會奔着幫羣衆辦成事的目標去,努力去尋求最優的解決方案。有爲民情懷的人,能夠從不斷爲民解決難題中體驗到工作的快樂和成就感。這種快樂和成就感,是醫治“庸常之惡”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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