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產科醫生李建雪的無罪之路:歷時8年,二審認定診療行爲合規

歷經8年煎熬之後,深陷“醫療事故風波”的李建雪等來了無罪判決。

她曾是原福建省福州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2012年元旦,產婦陳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間死亡,李建雪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立案調查。此後,她被吊銷了醫師執業資格和開除黨籍,又先後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和4次取保候審。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12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訴。

她認爲,自己遵守醫院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盡職盡責地對產婦進行了救治,一審判決在對產婦陳某某死因和陳某某是否患有子癇前期重度及醫師診療是否符合診療常規、是否正當履職等問題上認定錯誤。

6月1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李建雪辯護律師鄧利強處獲悉,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已於當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李建雪無罪。

產婦分娩後大出血死亡,值班醫師被訴醫療事故罪

時隔八年,產婦陳某某的死因至今成謎。

2011年12月28日下午,已妊娠39周的陳某某來到長樂市醫院,爲她接診的是當天婦科一線值班醫師吳某某。接受入院檢查後,陳某某入住婦產科三樓一號牀,吳某某與當日值班的二線醫師楊某珍組成經管組,共同負責她的診療。當晚7點,陳某某離開醫院回到家中,並於次日上午返回,在吳某某查房之後,進行了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和肝腎功能等檢查。

2011年12月29日上午,陳某某的各項檢查報告出來了,其中“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結果顯示異常。當時,經管的兩名醫師都已下班輪休,未及時主動跟蹤檢查結果,也沒有將她作爲新入院患者向下一班醫師交接。

2011年12月31日晚9點半,陳某某順產娩出一名女嬰,但產後不久便出血不止。接到助產士報告後,當晚正在值班的李建雪趕到產房處理,並排查出血原因。

二審判決書載明,處理後,李建雪見陳某某宮縮好轉,但是陰道仍有活動性出血,考慮軟產道裂傷,並通知了當天的二線醫師王某蘭。

王某蘭到場後才從電腦裏調出了兩天前那張顯示異常的化驗報告,考慮陳某某可能患有子癇前期重度和低蛋白血癥。近一步檢查後,王某蘭發現陳某某會陰左側切口和陰道右側後壁兩處傷口出血,便與李建雪等人進行了修補縫合。

縫合術後,陳某某生命體徵一度恢復平穩,此時,李建雪又接到護士通知有其他患者需要處理,遂吩咐助產士等人再觀察一會兒,並親口告知護士,“陳某某是產後大出血的病人,需繼續一級護理”,李建雪纔再去處理其他患者。

2012年元旦凌晨2點45分,陳某某在被送回病房後又出現面色蒼白,血氧飽和度快速降低,李建雪隨即打電話通知其他醫生前來搶救,但未能挽回陳某某的生命。

事發後,福建省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意見認爲,該起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原長樂市醫院共14人被處理,李建雪也於2013年1月23日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開除黨籍。

同年9月29日,吳某某、王某蘭和李建雪三人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移送起訴。據此前媒體報道,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單獨提起公訴(其他兩名醫生另案處理,檢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不明)。

二審:李建雪診療行爲合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

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訴。

李建雪認爲,一審判決混淆了值班醫師和住院醫師的崗位職責,並且錯誤認定了死者陳某某患有子癇前期重度。她指出,陳某某在門診產檢、入院檢查、分娩過程中都沒有發現血壓升高,不符合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標準。

澎湃新聞了解到,一審時,產科危重症權威陳敦金教授曾作爲專家證人出庭。他指出,子癇前期重度是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的一種,只有在血壓升高的基礎上出現尿蛋白才符合診斷標準,僅憑尿蛋白3+不能診斷。即便陳某某確有子癇前期重度,剖腹產比順產的風險更大,因此採取陰道分娩的方式也並無不當。

李建雪認爲,自己嚴格遵守了醫院的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盡職盡責地對產婦進行救治,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某某去世後,因由種種原因,未進行屍檢,死因至今不明。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時,專家證人曾提出,根據產婦生前的臨牀表現,不能排除羊水栓塞、肺動脈栓塞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等可能性。

李建雪案經媒體報道後,也引發了社會及醫療業界的強烈關注。此案審理過程中,多地組織召開衛生和法學界研討會。有專家認爲,輕易入罪將使醫生每日工作“如履薄冰”。此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要看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是否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爲有必然的聯繫。

2019年6月26日,備受關注的案件二審在福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近一年後,李建雪收到了等待已久的無罪判決。

澎湃新聞獲得的判決書顯示,福州中院於2020年6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判,判決李建雪無罪。

判決書稱,針對產婦陳某某死因、其是否患有子癇前期重度等基礎疾病及其對分娩、產後出血的影響,以及李建雪對陳某某的診療是否符合診療常規、是否正當履職等核心爭議焦點,二審法院在認真聽取訴訟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查對大量有關診療規範著作、制度規定,諮詢有關專業人士意見,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了綜合評判。

福州中院認爲,李建雪不是死亡產婦的經管醫師,不負有主動查看化驗結果的義務,也無從將其作爲重點巡視對象。在值班巡視病房的過程中,李建雪已在《待產、產程觀察記錄》上做了記載,且在陳某某產後出血後,及時向上級醫師報告,並配合進行搶救,已履行了職責。一審判決中關於“李建雪不負責任而導致對病情認識不足、診斷錯誤,沒有采取預防產後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後果承擔醫療責任”的評判認定存在錯誤,且對於她作爲下級醫師因參與診治而應與上級醫師共同承擔診療責任的意見缺乏依據。

此外,從陳某某的化驗結果來看,並不能預先推斷出產後存在出血的可能性,且李建雪在陳某某產後出血發生後的診療符合常規。福州中院認爲,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意見對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出血量和補液量的評估、產後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問題,相關部分認定意見不予採信,“醫療事故鑑定意見認定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則將醫方責任等同於李建雪個人責任,缺乏依據。”

與此同時,針對產婦的死亡原因,此前福建省醫學會鑑定意見爲“產後出血導致的失血性休克”。對此,福州中院認爲,該結果是基於病徵作出的推斷,未經法醫屍檢,沒有進行病理診斷,對死亡原因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亦不予採信。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李建雪對產婦陳某某實施的診療行爲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原審認定事實部分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因此,福州中院決定,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李建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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