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市场冒出了很多“现金贷”平台,其特点是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甚至无抵押,看似很灵活的贷款业务,年利率却非常高,甚至达到100%,那么是不是利息过高就是高利贷?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吗?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看来,借款人在不管在银行或P2P网贷平台上借款的界线就是36%,而高于36%以上的利率部分是无效的部分,不管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的利率都属于无效的部分。

而现在我们看到很多P2P网贷平台都在催收,而催收的部分双方包含这些高于36%以上的部分大家都不是很清楚,但是最近我们根据几位借款人发给我们的总体账单计算的结果却是他们催收的是超36%的部分利率,有些平台催收的甚至高达60%以上的利率,而这部分很明显就是无效的部分,P2P网贷平台本身该返还这部分的利率,但是至今他们反其道而行继续催收借款人的这种行为很明显是违法的行为。

借款人单一平台多次借款,还款记录证明其每次还款均超36%利率红线

我们从几个借款人发过来的总体账单来看,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的时候有一定程度的“砍头息”,而借款人在还款的时候还要把这些“砍头息”还上,比如说:小宋2017年1月18日在平安普惠借贷款38000元,实际到账36200元,分36期,每月还款1900.81元,当时合同写明年利率8.4%,于2020年1月20日还清贷款总数68429.16元与合同年利率不相符,已计数高于年利率44%。每月还款当中多出不明白的服务费414.20元和保险费288.80元。

而我们根据小宋的账单利率进行了计算:月利率1.09%X12+年利率8%+3%期初费率+0.76%月利率X12=33.2%,这还没有完,因为平安普惠每个月还有月偿本息费和月服务费、月保险费等收费项目,而综合起来经过计算高达50%以上,现在虽然小宋已经结清了这笔贷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文件,现在小宋要求平安普惠返还高于36%以上的部分这也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经过多次和平安普惠交涉,平安普惠拒绝返还36%利率红线以上部分。

从小宋的事件上我们来看,这些P2P网贷平台为了收取“不义之财”可谓是煞费苦心,而在国家在2015年就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这些P2P网贷平台仍然视为文件为“废纸一张”的行为很明显有着违背相关文件的强烈意愿。

这些P2P网贷平台从分拆式利率计算方式来对抗综合年化利率计算方式,这明显的是不受到支持的,因为既然有了相关文件的存在,那么法定的利率红线就有了法律的支持,而不管P2P网贷平台如何分拆计算利率方式超过法定利率红线就是无效的,而已经还款的借款人就有要求返还超过利率红线的部分,而未还完款的借款人还够法定利率红线的也有权不还,法律就是法律,中国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按照我国法律做事是没有错的。

未还完款的借款人还够法定利率红线的也有权不还,P2P网贷平台以及催收公司骚扰就是犯罪行为

对于已还够法律利率红线的借款人是有权拒绝还款高于36%以上的部分的,而如果因拒绝还款无效利率而遭到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催收公司的恶意骚扰的话,那么P2P网贷平台以及催收公司就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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