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中的時候已經區分了文理科,文科的學生就會少學一部分理科的學科,到了大學,文科專業是根本不學理科文化的。

法律屬於文科的範圍內,那麼一般的律師或者法官都是文科出身,當然着其中也有一部分人是學理科的,理科的優勢是文科生不可比擬的,理科的邏輯思維或者一些化學、數學的公式、係數這些,對文科生來講都是陌生的。

但是社會對律師或者法官的要求又是比較高的,要哪個方面都要涉獵、懂得,畢竟案件中不會是純粹的法律條文或者閱讀理解,比如醫療糾紛的案件,要求律師、法官懂得起碼的醫學常識,涉及工程建設或者會計類的案件,就會需要法官或者律師懂得建設或者財稅的專業知識。

對於律師或者法官來講,這個知識不需要很精通,但是,起碼的公式、常識的理解還是要具備的。

案件中,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思維方式和思維要求:

法官:法官的思維是法律論證的思維,要求的是當事人的證據要環環相扣的證明在自己的主張,缺少一環或者一環證據缺乏就可能導致案件的敗訴,他們對於涉及專業的案件對於比較專業的術語或者證明方式有時候並不是很瞭解,這就需要律師作爲中間人用法言法語表述專業術語。

律師:很多時候律師是作爲一個俗稱的“萬金油”的人設存在的。他向法官敘述的是法言法語,從當事人口中或者證據當中獲得的是專業的術語,律師的思維不僅關注的是每一項訴求的證據的證明效力,還要用自己的思維判斷法官的思維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或者需要補充的證據。

當事人:也就是案件的原被告,他們的思維就是我有理,現實就是這樣,你不信可以去看的發誓心理。

作爲當事人,即使事實對你很有利,但是,你的事實都是需要以證據的形式呈現到法官面前,他不可能有時間去現場調查勘驗,也不可能因爲你的發誓而判你勝訴。

所以,在案件當中,每個角色要互相配合,多多交流,掌握法官的思維,知道法官想看到的是什麼證據,才能讓案件的進展朝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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