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正義一直是投資界的神話,我關注他還是從阿里巴巴的股東軟銀集團開始。

不管是今天的孫正義增加股權質押比例,還是前幾天瑞幸咖啡的虛假交易,這些信息也許對於不參與股票交易的股民來講,無關緊要,但是對於股市還是有影響的。

對於質押,包括的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權利質押就包括我們提到的股權,具體的內容有:(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我國爲了保護股民的權利,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都會限制股東及高管的股權轉讓和交易,畢竟相對於股民,他們獲得內部信息的途徑及時間還是存在優勢,股民都知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些限制規範下,股東或者高管想要尋求股權變現,質押是可以選擇的一個途徑,股權質押之後,雖然股東沒有直接轉讓交易股權,但是變現能力已經達到,當質押人到期沒有償還質押金額,那麼,質權人是可以直接變賣處理質押物實現自己的債權。

法律限制條款的規定,是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並不是全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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