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

司法权一直是古代官场权力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而在北宋时期,统治者就对司法权的归属,进行了很好的规划。北宋时期的审刑院和中书宰相并存,共同享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审刑院的建立有利于北宋时期司法体制的完善。在北宋的司法体制当中,实际上是统治者、宰相和审刑院并存的局面。在法家思想根源影响下,宋代借司法改革之机正式成立审刑院

要讨论审刑院和宰相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从审刑院建立的背景开始分析。在北宋繁重的官僚体制之下,审刑院又是因为怎样的契机才得以建立的?儒法合流之下的法家刑狱精神,影响了审刑院的成立

北宋审刑院这一法院机构的建立,是在法家刑狱思想的根源下所建立的。自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正统的儒家思想,已经融合了百家思想,这其中就包括法家思想。所以在宋代,统治者都坚持"儒法合流"的理念来治国,具体表现为对刑狱惩罚的审慎。在这一方面,宋代的统治者都比较严格,滥施法律是被统治者所不允许的。

宋太祖当时的史料也有记载统治者对刑狱是否正当的关心:"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

这是宋太祖关心刑狱之法的最真实的写照,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法治精神的崇尚。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审刑院应运而生,成为专门进行"审刑"的机构。宋代的司法改革,为审刑院的成立提供了现实动力和条件

在宋初的司法改革之时,审刑院才得以建立。当时的宋代统治者主张慎重刑法并且加强司法权的分配,从而去进行了这一次的司法改革。在这一次的司法改革当中,明确了刑部、大理寺等等司法机构的权责,也为审刑院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在这之后,审刑院也就得以建立,并且成为了当时中央的主要司法机构之一。按《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说法,在宋代淳化二年的时候审刑院得以建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

官员审案为"慎刑"而设立的审刑院,被认为是分割宰相司法权的措施

而根本目的是为了"慎刑"的北宋审刑院,在历史上也一直被认为是宋太祖采取的分割宰相司法权的主要措施。审刑院的设立,是基于"慎刑"和"审刑"的目的设立审刑

上文中提到,审刑院是在儒法合流的刑狱思想之下所建立起来的,体现出统治者对于刑狱之法的关心。但当时的统治者设立审刑院的根本目的在于"审刑"。北宋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之下建立起来的,所以面对如此动荡的社会,建立强大有效的司法机构是当时最必要的选择。"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是北宋初期最真实的社会记录。

赵匡胤建立宋朝

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审刑"和"慎刑"变得尤为必要。当时的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采取了措施来稳固国家的司法。审刑院,就是当时统治者用来稳定局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当时设立审刑院的直接目的也只不过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罢了。审刑院功能突出,使其被认为是中央削弱宰相司法权的措施

而在历史上,因为司法功能较为突出,审刑院还被认为是中央削弱宰相司法权的一种措施。审刑院是北宋初创,并且在历史上仅有的一种司法机构,而且因为其官署位置就在中书省的旁边,所以就被认为是分割当时中书司法权的机构。因为审刑院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官场职位,又直属于皇帝管理,所以当时的审刑院确实是地位比较特殊。

因此,在很多的历史法制典籍当中,都认为审刑院是削弱宰相司法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但其实,审刑院设立的主要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分割相权,而是为了"审刑"。具体可以从当时的"审刑"程序来看。审刑院审判程序中并未绕过宰相,并非为排除宰相司法而设立

北宋审刑院虽然是一个直属于皇帝的机构,但其审判程序,也并没有绕过宰相,审刑院更不是为了排除宰相司法而设立的一种机构。

北宋宰相审刑院审判并未排除宰相中书等机构,反而明确了宰相司法权

在审刑院的主要审判程序当中,并没有排除当时的中书省,反而还进一步明确了当时的中书省的主要司法职责。正如《宋史》中所记载,北宋审刑院的处理程序十分完备,并且还肯定了中书宰相在其司法审判过程当中的重要影响。

当时的审刑院在处理案件之时,要先把审议结果送给中书审议,之后再送给皇帝进行决定,在皇帝进行决定之后,还要再经过中书省,如果中书宰相认为可行就可以裁决,不可行的话就需要再次送审皇帝。如此可见,在这个过程当中,宰相权力非常大,不仅仅可以干预到司法过程,而且还有着对于司法决定的一种审判权。宰相对审刑院具有监督权,监控司法审判活动全面实施

而除了可以介入到司法程序当中,具有基本的审议权之外,当时的中书宰相还对审刑院享有一定的监督权,可以监督其司法审判活动的实施。

虽然审刑院直属于皇权,但是当时的统治者日理万机,根本没有时间对所有的案件面面俱到。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宰相就成为了统治者监督审刑院的重要助力。宋神宗就经常推出政策,强化中书宰相的司法权,能够让其更好的去履行一种监督职责,从而去推动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从这一个方面来说,不管是加强宰相的监督司法权也好,还是建立审刑院也好,统治者的目的就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审刑",来维持社会稳定。所以,在审刑院建立之后,宰相不仅仅没有被分割司法权,反而还被加强了监督司法权。

审刑院官员审案统治者并非以削弱宰相司法权为目的,宰相也并非视其为削弱

皇权和相权的博弈,一直是古代官场的常态。而在北宋审刑院的建立过程当中,皇权和相权的博弈,主要体现在两者的相互合作层面上。统治者肯定宰相司法权以及监督司法权,与分割相权无关

统治者非常肯定宰相的司法权以及监督权,其设立审刑院的行为,也与分割相权无关。当时的皇帝,对于宰相司法权的态度基本上是肯定的。在建立审刑院之后,北宋的统治者也曾经多次下令要宰相加强监督,促进司法活动的正常推行。就比如说当时的景德年间的统治者诏令:"自今审刑院进案,一依旧例,批所得旨送中书看详,如刑名允当,即以敕文处分,勿言审刑院得旨;如其未当,则复以闻。"从中就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是十分肯定宰相司法权的,同时对宰相的监督司法权也起着一定的督促作用。宰相本身也并未视审刑院为削弱司法权的做法,反而会加强监督

而另一方面,从宰相本人来说,当时的宰相也并没有将审刑院视作分割自己相权的机构。因为当时宰相拥有的司法权力,是审刑院无法达到的。

皇帝与宰相

从"有廖均者,挟当路权势雪罪,中书连旧例送刑部,官属无敢违者"的记载当中, 其实就可以看出,当时宰相的司法权力远远大于审刑院,所以宰相和皇帝之间的司法权争夺,并没有通过审刑院这一机构的建立而体现出来。而且当时主要的司法活动,还是围绕宰相为中心来进行的,因为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保证每一个案件的正常运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宰相并没有被分割司法权出去,反而还享有了对于审刑院的监督权。总结

北宋审刑院,是在儒法合流的法家刑狱思想根源下建立的,与北宋初期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联系。而以"审刑"和"慎刑"为根本目的而建立的北宋审刑院,却一直因为其地理位置和直属于皇权的原因,被误认为是皇权分割宰相司法权的重要措施。

但其实,在审刑院的审刑程序当中,并没有绕过中书宰相,中书宰相反而享有对审刑活动的最大监督权以及审议权。从某个层面来说当时的统治者对于宰相的司法权也是持肯定态度的,宰相对于自己的司法权也有着清醒的认识,审刑院并不是两者博弈的工具,而是"儒法合流"的实践。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法史》

2.《续资治通鉴长编》

3.《宋会要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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