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

司法權一直是古代官場權力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而在北宋時期,統治者就對司法權的歸屬,進行了很好的規劃。北宋時期的審刑院和中書宰相併存,共同享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權。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審刑院的建立有利於北宋時期司法體制的完善。在北宋的司法體制當中,實際上是統治者、宰相和審刑院並存的局面。在法家思想根源影響下,宋代借司法改革之機正式成立審刑院

要討論審刑院和宰相司法權之間的關係,首先就要從審刑院建立的背景開始分析。在北宋繁重的官僚體制之下,審刑院又是因爲怎樣的契機才得以建立的?儒法合流之下的法家刑獄精神,影響了審刑院的成立

北宋審刑院這一法院機構的建立,是在法家刑獄思想的根源下所建立的。自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正統的儒家思想,已經融合了百家思想,這其中就包括法家思想。所以在宋代,統治者都堅持"儒法合流"的理念來治國,具體表現爲對刑獄懲罰的審慎。在這一方面,宋代的統治者都比較嚴格,濫施法律是被統治者所不允許的。

宋太祖當時的史料也有記載統治者對刑獄是否正當的關心:"昨以炎熱在候,聽覽餘閒,狴牢盡出於繫囚,軒陛躬行於斷決,冀申淹滯,罔憚勤勞。"

這是宋太祖關心刑獄之法的最真實的寫照,也體現了當時統治者對法治精神的崇尚。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審刑院應運而生,成爲專門進行"審刑"的機構。宋代的司法改革,爲審刑院的成立提供了現實動力和條件

在宋初的司法改革之時,審刑院才得以建立。當時的宋代統治者主張慎重刑法並且加強司法權的分配,從而去進行了這一次的司法改革。在這一次的司法改革當中,明確了刑部、大理寺等等司法機構的權責,也爲審刑院的建立,提供了一種制度保障。在這之後,審刑院也就得以建立,並且成爲了當時中央的主要司法機構之一。按《續資治通鑑長編》的說法,在宋代淳化二年的時候審刑院得以建立:"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官員審案爲"慎刑"而設立的審刑院,被認爲是分割宰相司法權的措施

而根本目的是爲了"慎刑"的北宋審刑院,在歷史上也一直被認爲是宋太祖採取的分割宰相司法權的主要措施。審刑院的設立,是基於"慎刑"和"審刑"的目的設立審刑

上文中提到,審刑院是在儒法合流的刑獄思想之下所建立起來的,體現出統治者對於刑獄之法的關心。但當時的統治者設立審刑院的根本目的在於"審刑"。北宋是在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割據的局面之下建立起來的,所以面對如此動盪的社會,建立強大有效的司法機構是當時最必要的選擇。"時天下甫定,刑典廢弛,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是北宋初期最真實的社會記錄。

趙匡胤建立宋朝

因此,在這種背景之下,"審刑"和"慎刑"變得尤爲必要。當時的宋太祖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也採取了措施來穩固國家的司法。審刑院,就是當時統治者用來穩定局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當時設立審刑院的直接目的也只不過是"法官議居道安獄,依違鹵莽,皆坐遷謫,因置審刑院"罷了。審刑院功能突出,使其被認爲是中央削弱宰相司法權的措施

而在歷史上,因爲司法功能較爲突出,審刑院還被認爲是中央削弱宰相司法權的一種措施。審刑院是北宋初創,並且在歷史上僅有的一種司法機構,而且因爲其官署位置就在中書省的旁邊,所以就被認爲是分割當時中書司法權的機構。因爲審刑院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官場職位,又直屬於皇帝管理,所以當時的審刑院確實是地位比較特殊。

因此,在很多的歷史法制典籍當中,都認爲審刑院是削弱宰相司法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但其實,審刑院設立的主要目的,也並非是爲了分割相權,而是爲了"審刑"。具體可以從當時的"審刑"程序來看。審刑院審判程序中並未繞過宰相,並非爲排除宰相司法而設立

北宋審刑院雖然是一個直屬於皇帝的機構,但其審判程序,也並沒有繞過宰相,審刑院更不是爲了排除宰相司法而設立的一種機構。

北宋宰相審刑院審判並未排除宰相中書等機構,反而明確了宰相司法權

在審刑院的主要審判程序當中,並沒有排除當時的中書省,反而還進一步明確了當時的中書省的主要司法職責。正如《宋史》中所記載,北宋審刑院的處理程序十分完備,並且還肯定了中書宰相在其司法審判過程當中的重要影響。

當時的審刑院在處理案件之時,要先把審議結果送給中書審議,之後再送給皇帝進行決定,在皇帝進行決定之後,還要再經過中書省,如果中書宰相認爲可行就可以裁決,不可行的話就需要再次送審皇帝。如此可見,在這個過程當中,宰相權力非常大,不僅僅可以干預到司法過程,而且還有着對於司法決定的一種審判權。宰相對審刑院具有監督權,監控司法審判活動全面實施

而除了可以介入到司法程序當中,具有基本的審議權之外,當時的中書宰相還對審刑院享有一定的監督權,可以監督其司法審判活動的實施。

雖然審刑院直屬於皇權,但是當時的統治者日理萬機,根本沒有時間對所有的案件面面俱到。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宰相就成爲了統治者監督審刑院的重要助力。宋神宗就經常推出政策,強化中書宰相的司法權,能夠讓其更好的去履行一種監督職責,從而去推動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

從這一個方面來說,不管是加強宰相的監督司法權也好,還是建立審刑院也好,統治者的目的就只有一個,那就是通過"審刑",來維持社會穩定。所以,在審刑院建立之後,宰相不僅僅沒有被分割司法權,反而還被加強了監督司法權。

審刑院官員審案統治者並非以削弱宰相司法權爲目的,宰相也並非視其爲削弱

皇權和相權的博弈,一直是古代官場的常態。而在北宋審刑院的建立過程當中,皇權和相權的博弈,主要體現在兩者的相互合作層面上。統治者肯定宰相司法權以及監督司法權,與分割相權無關

統治者非常肯定宰相的司法權以及監督權,其設立審刑院的行爲,也與分割相權無關。當時的皇帝,對於宰相司法權的態度基本上是肯定的。在建立審刑院之後,北宋的統治者也曾經多次下令要宰相加強監督,促進司法活動的正常推行。就比如說當時的景德年間的統治者詔令:"自今審刑院進案,一依舊例,批所得旨送中書看詳,如刑名允當,即以敕文處分,勿言審刑院得旨;如其未當,則復以聞。"從中就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者是十分肯定宰相司法權的,同時對宰相的監督司法權也起着一定的督促作用。宰相本身也並未視審刑院爲削弱司法權的做法,反而會加強監督

而另一方面,從宰相本人來說,當時的宰相也並沒有將審刑院視作分割自己相權的機構。因爲當時宰相擁有的司法權力,是審刑院無法達到的。

皇帝與宰相

從"有廖均者,挾當路權勢雪罪,中書連舊例送刑部,官屬無敢違者"的記載當中, 其實就可以看出,當時宰相的司法權力遠遠大於審刑院,所以宰相和皇帝之間的司法權爭奪,並沒有通過審刑院這一機構的建立而體現出來。而且當時主要的司法活動,還是圍繞宰相爲中心來進行的,因爲當時的統治者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保證每一個案件的正常運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宰相併沒有被分割司法權出去,反而還享有了對於審刑院的監督權。總結

北宋審刑院,是在儒法合流的法家刑獄思想根源下建立的,與北宋初期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聯繫。而以"審刑"和"慎刑"爲根本目的而建立的北宋審刑院,卻一直因爲其地理位置和直屬於皇權的原因,被誤認爲是皇權分割宰相司法權的重要措施。

但其實,在審刑院的審刑程序當中,並沒有繞過中書宰相,中書宰相反而享有對審刑活動的最大監督權以及審議權。從某個層面來說當時的統治者對於宰相的司法權也是持肯定態度的,宰相對於自己的司法權也有着清醒的認識,審刑院並不是兩者博弈的工具,而是"儒法合流"的實踐。參考文獻:

1.《中國行政法史》

2.《續資治通鑑長編》

3.《宋會要輯稿》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