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意思是關在牢裏或監獄中。

在刑事法律規定中沒有坐牢一說,《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爲人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的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在刑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坐牢。

汽車司機開車撞死人,要坐牢嗎?

汽車司機開車造成受害人死亡,無論是造成本車人員死亡,還是造成本車以外的第三者死亡,司機是否坐牢,要區分不同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有的要坐牢,有的不要坐牢。

司機開車撞死人,涉嫌的罪名一般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爲。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司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坐牢要根據司機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受害人死亡人數、財產損失金額以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確定。

汽車司機在道路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1、造成受害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肇事司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肇事司機刑事責任的,如果肇事司機的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刑事諒解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肇事司機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當積極搶救傷員,賠償受害人損失,爭取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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