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情感的寄托。但正因为有情感,所以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特别是赡养、扶助、抚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真是扯不断、理还乱。

据云南省马关县法院2020年6月16日消息,该院日前对一起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了审理,因案件的特殊性,最终法庭利用调解的手段进行处理,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挽回了即将失去的亲情。

今年70多岁的老妇田某早年前丈夫因病去世,没有子女。上世纪70年代,田某经人介绍,与相隔不远同样丧偶的卢某结婚,当时卢某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子女生活,大儿子卢某火年仅9岁,小女儿卢某美仅2岁。

虽然是个组合家庭,因田某没有子嗣,对卢某火兄妹也当作自己的亲生骨肉一样与卢某共同抚养,一家人相亲相爱,并没有多大隔阂。但岁月无情,2015年,卢某因年高病多,最终因病去世,田某此时也年过七旬,虽然悲戚也只能很无奈的孤独度日。

田某虽然年岁渐高,但身子还颇硬朗。2016年,田某有了再婚的想法,在经人介绍后又在嫁给了临近的一名老年男子。要说田某丧偶后选择另嫁他人也是自己的自由,但因为田某膝下并无亲生子嗣,而这个年龄也不可能再产子,田某当时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年老后的赡养问题。

但这个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的,2019年年底,田某的第三任丈夫也撒手人寰。但因为再嫁问题和继子卢某火闹僵,已经丧失绝大部分劳动能力,十分孤独的田某陷入无人赡养的尴尬境地,只能依靠微薄的养老补贴和兄弟侄子的帮衬度日,生活十分清苦。

田某认为,自己从小将卢某火兄妹拉扯大,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但毕竟对他们进行了养育,现在自己逐渐丧失劳动和自理能力,卢某火兄妹应该对自己进行赡养。卢某美已经出嫁外省,且身有残疾,但卢某火应该承担赡养责任。

左思右想之下,田某向卢某火提出赡养要求,但却遭到卢某火的拒绝。卢某火认为,田某之前是自己的继母,也对年幼的自己进行了抚养,但如果田某在自己父亲死后没有再嫁他人,自己肯定会对她进行赡养,但后来田某又嫁人了,跟自己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要求自己赡养凭什么?

那么,卢某火这种想法对吗?田某可以要求卢某火对自己进行赡养吗?其实首先要厘清卢某火与田某之间的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应该和亲生子女一样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如果未成年继子女人数是两人,那就要各承担一半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随继父母再婚而改变,也就是说即便本案中田某再嫁,也不影响其要求卢某火对自己进行赡养。

但毕竟是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方式上不可能一刀切,如果这样的话,也不利于今后的执行和情感的释放。在分析再三后,承办人员决定进行调解。但田某在诉求过程中提出卢某火每月应当支付自己1000元赡养费的要求,而卢某火表示自己身体行动不便,生活困难无力负担。

为切实化解这起矛盾,承办法官就近展开了调解。针对田某诉求,通过情理法相融指出,田某应当理解卢某火的难处,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母子之情,应该降低标准安度晚年。

针对卢某火指出,田某毕竟对其进行过抚养,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卢某火都应该承担赡养责任,即使田某再嫁也是她本人的权利,作为子女不能干涉老人的结婚自由,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老人。最终卢某火表示愿意每月支付继母田某赡养费250元,田某也表示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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