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豔芬有期徒刑四年。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據相關深度報道透露,被告人王振華的辯護團隊十分“豪華”,有辯護律師四人之多,其中包括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肖霖、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這兩位都是業界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前者曾代理過劉曉慶偷稅案、念斌案等,後者則代理過李莊案、顧雛軍案、吳小暉案等。在庭審中,辯護律師並不認同檢察機關的指控,進行了無罪辯,建議法院對王振華做無罪判決。

另外,也有律師界的大V發表看法,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明律師表示,此案判決屬於頂格處理。知名律師、專欄作者,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發文指出,雖然律師做的無罪辯護,但這個案子法院最終做了有罪判決。而且就這個刑期而言,法院的量刑基本是在法定幅度內頂格從嚴量刑。

法不容情,罪有應當

消息傳出,衆多網友紛紛發表意見認爲:判太輕了!據一項網調結果顯示,超七成的網友持此觀點,還有網友認爲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甚至有網友提議對其進行化學閹割,另有不少網友對辯護律師橫加指責。

兩相比較,律師界與網友們的看法相去甚遠,落差爲啥這樣大呢?

首先,是立場不同。《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此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的首要職責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而廣大網友,大多是站在天理與人情的立場上直抒胸臆、各抒己見。

其次,是依據不同。律師發表辯護意見,要以客觀事實爲依據。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主要是:王振華同意周燕某爲其介紹物色年輕女性供其發生關係;綜合受害人陳述、上海普陀某醫院的門診記錄,以及法醫研究院的鑑定,認定王振華存在猥褻傷害事實後果;王振華兩次轉賬給(牽線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計十萬元,推定其有犯罪事實並試圖掩蓋。而網友們在發表意見時,往往忽略了上述犯罪事實。

百般抵賴,罪責難逃

再者,是評判標準不同。就本案而言,法律的評判量刑標準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很顯然,王振華應該沒有聚衆或當衆猥褻兒童的行爲。法院也沒有認定王振華“有其他惡劣情節”,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已經是最高刑期了。而廣大網友大多是以道德、人倫和感情爲評判標準的。

如此一來,律師界與網友們對同一案件的看法存在如此大落差就不難理解啦,你認爲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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