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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小區裏面,物業公司到底是一個什麼角色呢?從其工作內容來看,他們負責環境治理、設備維護以及安保等工作,看起來似乎是管理者。但實際上,管理的目的也是爲了給業主更好地提供生活服務。從本質上來講,物業公司其實是個服務型公司。通俗點說,物業公司是業主們花錢(物業費)請來的,類似於小區的管家。

這一點,從物業服務合同中就能體現出來。服務委託方爲全體業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甲方,服務提供方爲物業公司,也就是乙方。當然,它同生意場上的普通服務合同還有點不一樣,由於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通常是整個社區的居民,直接關係到民生問題的諸多方面。因此,在服務標準和定價等問題上,物業又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需要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

座標河北省辛集市九方麗都小區,據這裏的業主反饋,該小區物業公司收費存在一些問題。物業在去年就貼出一份通知,說由於公司經營虧損,要一平米加收3毛錢的電梯費,然後每戶還要加收50元的照明費。通知貼出之後,次月物業就開始按照新標準來收費,沒有對漲價做其它解釋和說明。

不少業主對漲價很不認可,其一,物業拿不出費用上漲的任何批文;其二,漲價以後,跟之前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就不一致了。因此,有業主認爲此事不合規不合理,拒絕繳納高出部分費用,結果麻煩事兒很快就來了。“我們不交的時候,就把電梯給你卡了。然後你再不交物業費,把你的電也給卡了。”

我們都知道,在合同雙方的工作當中,一般是甲方掌握主動權。畢竟乙方要賺甲方的錢,所以通常情況下甲方纔是爺,甚至於甲方常常提出一些刁鑽的要求爲難乙方。然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經常會反過來,提供服務的乙方(物業)很多時候倒是態度強硬,以管理者自居。比如九方麗都小區這件事,雖然很多業主都在反對,但物業依然我行我素,直接按新標準收費。而居民似乎沒有選擇的餘地,要麼接受漲價,要麼就別用電梯,甚至不要用電。

那這事兒該怎麼解決呢?有業主表示,漲價一開始,他們就把問題反饋到了相關管理部門。然而大半年過去了,始終也沒調解出個子醜寅卯來,工作人員說業主只能走訴訟流程。說實話,由於漲價涉及到的是所有業主的利益,起訴並不是件簡單的事兒。是業主各自去起訴,還是一塊兒起訴?有多少業主支持,有多少業主反對,有多少業主事不關己?這些都是問題。無奈之下,有居民聯繫了媒體,希望記者能幫他們討個說法。

在物業辦公大廳,物業經理以“沒空兒”爲由,沒有露面。記者和業主代表隨即又來到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工作人員的傳喚下,物業公司魏經理終於露面了,然後有了一段讓人聽了有些氣憤的對話。

業主代表:“你們提升物業費是不是非法手段?有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

物業經理:“報到物價局去了,正在審批過程當中。”

記者:“既然還沒有審批,您爲什麼去年就開始向居民們多收費?”

物業經理:“去年要是不長費,公司早就不幹了,你知道唄?”

記者:“不能說公司賠錢,您就隨意給居民們漲費,這樣做是不合規的。”

物業經理:“合規的事情有多少啊?費該收還得收。”

記者:“那這個費用等批下來以後再收吧?”

物業經理:“那不行,一天都賠不起了。”

懂點法律常識的都知道,該物業公司至少存在兩項違法違規行爲:其一,未經審批私自上漲收費標準;其二,捆綁收費,從而達到以停電來要挾業主交費的目的。這些都是明文規定所不允許的,然而即便如此,物業經理在住建局和記者都在場的情況下,依然可以肆無忌憚、大言不慚,問題到底出在哪兒了呢?記者也無奈發出疑問:“辛集住建局有沒有一個部門來管物業?”

實際上,每個市的住建局都有個部門叫物業管理中心,這個部門就是專門對全市的物業公司進行服務和監管的。只是,面對九方物業明顯存在的違規操作,住建部門的解決辦法只有一個協商,協商好了皆大歡喜,協商不好就讓業主去起訴。說真的,如果所謂的監管就這麼點兒力度的話,難怪物業公司會肆無忌憚,無法無天。就算物業管理中心沒有執法權,發現問題能不能有別的措施勒令其改正?或者主動幫業主走法律程序呢?

總之,所謂監管,即監督和管理,應當能夠通過監督主動發現問題,通過管理來解決問題,讓事情能夠保持合理、合法、合規。否則就失去了監管的意義,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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