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涉水罰款超1萬 公民可申請聽證 )

 從7月1日開始,新版《北京市水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將正式施行。根據新規,水行政處罰機關擬作出對公民處以超過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十萬元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水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如果涉水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失信受懲戒黑名單,可以通過守信再次“修復”,爲自己的失信懲戒行爲“打補丁”。

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的《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施行已逾20年,這部法規當中涉及的水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標準和水行政處罰聽證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北京市水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另外,從今年7月1日起,原來由市、區有關部門承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將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其中涉及水務部門19項行政處罰權、3項行政強制權。《規定》的出臺,將更加規範地約束涉水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爲。

新版《規定》中,首先明確了聽證標準。《規定》提出,水行政處罰機關擬作出對公民處以超過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十萬元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水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規定》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行政處罰結果公示可以採取公示處罰決定文書或者公示處罰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行政處罰結果採取公示處罰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處罰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財產的信息以及個人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隱私信息。對於一般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爲三個月,最長爲一年;對於嚴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爲一年,最長爲三年。

《規定》提出,當事人因行政處罰而被列入失信受懲戒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相應名單管理要求進行公示和開展修復。行政處罰信息在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期限爲一年的,當事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個月後向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當事人須向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等,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經覈實情況後,撤下相關公示信息。但並不是所有的信用都能修復。對未能履行信用修復承諾的當事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實施失信懲戒,屬於嚴重失信行爲或在信用修復後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信用修復。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經當事人申請,有關政府部門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三至十二個月。


李曦 本文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李曦_NN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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