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犯罪防控20人論壇”以“聚專家智慧 探索犯罪防控規律”爲題,3月24日在《天津法學》2020年第1期上發表。文中刊登了北京改革和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工業大學法學教授張荊的發言,特刊出以饗讀者。

【發言摘要】酒駕入刑八年,公安嚴格整治,在汽車擁有量提高的背景下,交通事故仍增,死亡數據下降,有成效。但已顯露司法和社會成本昂貴。可借鑑10年前依行政拘留的治理酒駕的北京經驗,或將酒駕引入“附加條件不起訴”,以及通過司法解釋細化、規範酒駕行爲,以此降低司法成本和社會成本。

2019中國犯罪防控20人論壇上張荊教授發言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孫偉明因爲無照駕駛,酒駕超速引發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事故發生後,成都中院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孫本人上訴,經過省高院的最終判決爲無期徒刑。此案在國內影響很大,2010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施傑提出要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第133條,在原有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加入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處拘役,並處罰金。被社會稱爲“酒駕入刑”。

1、個案推動酒駕入刑

個案推動法規修改在我國並不罕見。2003年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被當成“三無人員”送到收容遣送站,在站內被職員和遣送人員毆打致死。在媒體監督和學者的呼籲下,同年6月國務院出臺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但是“酒駕入刑”的個案推動修法卻忽視了北京治理酒駕的實踐經驗。2006~2009年北京以行政拘留、重罰金、吊銷駕駛執照等措施治理酒駕,成效非常顯著。2006年因酒後駕車事故死亡人數是375名,三年整治後的2009年酒駕事故死亡人數降至158人,下降了57.9%。我曾在各地的學術研討會上或博客等發文中,介紹北京經驗,反對“酒駕入刑”,認爲北京經驗已能有效的控制酒駕,一旦入刑司法成本太高,並後患無窮。

2、大規模打擊酒駕的經驗與效果

2011年酒駕入刑後,各地公安機關狠抓對酒後駕車的整治力度,逐漸形成工作經驗模式。比如:保持常態嚴管嚴查的北京、天津、上海經驗;集中整治的浙江、福建、貴州經驗;加大農村整治力度的重慶、貴州、甘肅經驗;加強警種聯動的江西、廣東經驗;密切公檢法司協同合作,快偵快訴快審的內蒙古、安徽、四川經驗,以及深化科技應用的智能酒駕檢測系統的黑龍江、山東、湖南經驗等。酒駕入刑催生了代駕市場,2017年12月統計,全國代駕司機用戶規模超過1.5億人,酒後代駕佔代駕總數的97.8%。市民中逐漸形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社會風尚。

2011年酒駕入刑至今8年多的時間,大範圍的整治酒駕,效果如何呢?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10年全國交通事故數219521起,交通事故死亡數爲65225人。2018年全國交通事故數244937起,比酒駕入刑前的2010年增加了11.6%,交通死亡數63194,比2010年減少3.1%。此外“全國自動車保有量”也是參考的重要指標,2010年爲2.07億輛,2019年增加到3.19億輛,九年增加了1.12億輛。就是說在嚴格治理酒駕、汽車擁有量提高了54.1%的狀態下,交通事故增加了11.6%,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下降3.1%。應該說是有成效的,但從過程考察,似乎司法成本和社會成本過於昂貴。

3、酒駕入刑的司法成本

2018年的3月,全國政協委員陳建華提出:“酒駕入刑”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危險駕駛案件”持續增長,2012年受理了91600件,2013年上升至113421件,增長了23.8%。另據統計,2012~2017五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危險駕駛犯罪”69.4萬件。平均每年是12.88萬件。

更值得關注的是今年2019年上半年公安部公佈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而最高法院公佈數據也表明:2019年上半年全年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過了盜竊罪,排名第一位。超過盜竊罪意味着什麼?意味着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傳統犯罪結構在“酒駕入刑”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是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是我國的主刑之一,拘役期限一般爲1~6個月,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多是在拘役所中關押。八年來因醉駕關押於拘役所的人數目前缺少公安機關的統計數據。但除了拘役所關押外,有相當一部分酒駕或醉駕者被判緩刑,進入社區矯正。從社區矯正的統計數據看,這部分人增加速度很快。從表1可以看出:2011年酒駕入刑初期,某省酒駕醉駕進入社區矯正的僅有62人,2018年達到2602人,年平均增長135%左右,2018年是2011年的42倍。如果按拘役所拘役的財政支出每人每月2500元、社區矯正財政支出250元計算,對政府財政而言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再加上警察偵查逮捕、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以及酒駕者恐慌逃逸給執勤交通警察帶來的人身傷害等,司法成本應當更高。

表1 2011年至2018年某省酒駕醉駕入矯人數統計表

4、酒駕入刑的犯罪標籤化社會成本

除了司法成本高昂外,更重要的是犯罪標籤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巨大。酒駕者的違規違法行爲總體而言無主觀惡意,若未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沒有逃逸行爲的,可以考慮不給其烙上“犯罪者”標籤。在討論《刑法(修正案八)》的時候,有不少學者強調美國、日本、歐洲一些發達國家都已酒駕入刑,所以我國也要入。忽略了我國與這些國家生活方式,以及刑罰和更生體系巨大差異。在中國一旦被烙上了犯罪者的標籤,將會被開除公職,刑滿釋放後會受到362個國家和地方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排斥,因沒有“無犯罪記錄證明”而無法就業,甚至牽連子女,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沉澱社會矛盾。

5、對策與建議

⑴2006至2009年北京治理酒駕的經驗值得借鑑。行政拘留15天,再加上罰金和吊銷駕照,已經可以有效的控制酒駕。行政拘留出來不會被單位開除,也能有效降低司法成本。

⑵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酒駕醉駕行爲是否可以考慮納入附加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適當的條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項以及考察期滿後的處理。不讓其進拘役所或監獄,以觀後效,避免社會矛盾的後遺症。

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也需出臺統一的司法解釋,規範酒駕刑罰。比如,浙江等地最近出臺的挪動車位、救治病人、車內睡覺休息、尚未駛出等形式的酒駕屬於“較輕微型”,不予刑事處罰等。詳細規範酒駕入刑的內容,使執法更加穩妥、合理和公正。

(2019中國犯罪防控20人論壇與會代表認真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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