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他撞傷我兒子,有錢不賠,仍可以逍遙法外?我老公找他要錢,不小心打傷他卻要拘留甚至被判刑?這公平嗎?”一天,阿珍來到興寧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義憤填膺的替丈夫大泉討說法、要申訴。

緣起多年前的民事訴訟

故事要從18年前說起,2002年8月的一天,阿彬駕駛的摩托車與大泉的兒子小泉騎行的兒童自行車發生碰撞,小泉受傷住院治療。

2003年1月,大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室鑑定,小泉的傷殘程度爲八級殘疾,法院判決由阿彬賠償小泉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共計44000.38元。判決生效後,阿彬卻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

糾紛升級爲刑事案件

2019年3月,大泉與阿彬再次相遇,一直未得到賠償款的大泉質問阿彬何時支付其兒子的醫藥費,阿彬回答“給什麼給”,隨後雙方發生爭執,大泉打傷阿彬鼻子流血後離開。經法醫鑑定,阿彬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爲輕傷二級。

4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興寧市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大泉。

尋求檢察監督

大泉的妻子阿珍覺得阿彬有錯在先,大泉只是想要拿回十多年前的賠償款,如今對方耍賴不賠償,大泉還因爲故意傷害涉嫌犯罪,內心憤憤不平,來到興寧市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請求檢察機關對法院十多年來未將生效的民事判決執行到位進行法律監督。

找檢察院有用嗎?檢察院能管嗎?

講到這裏,小編先介紹一下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糾正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維護司法公正,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執行活動的監督範圍包括:

(1)違法執行:無正當理由超期未發執行款;違法終止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濫用執行權、超標的查封、違法拍賣等。

(2)怠於執行:自收到執行申請書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採取任何執行措施。

(3)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阿珍申請的民事執行監督這正是檢察機關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啊。民事檢察部門受理申訴後,立即啓動民事調查程序,開展調查覈實工作,向法院瞭解情況、調閱執行案件卷宗,覈實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詢問申請人案件具體情況。

發現法院雖曾對阿彬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作出拘留決定,但在執行過程中亦存在違法執行、消極執行的執行行爲,致使小泉遲遲未得到賠償款,損害小泉的合法權益。

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大泉因涉嫌故意傷害已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刑事案件的七天審查逮捕期限迫在眉睫,興寧市檢察院認爲應先對大泉的刑事案件作出處理決定。

分管副檢察長、承辦民事案件檢察官、承辦刑事案件檢察官仔細分析研判,均認爲大泉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事出有因,主觀惡意小,情節較輕,且阿珍已繳交了傷害賠償處理款給司法所,沒有逮捕必要。

很快,承辦刑事案件檢察官依法對大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歷經16年的執行案終執結

同時,民事檢察部門馬不停蹄地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承辦民事案件檢察官在審查執行卷宗後,嚴肅地向執行法官指出其違法執行、消極執行的執行行爲的不當之處和引發的嚴重後果,同時,考慮到僅通過檢察建議書對法院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進行監督糾正,恐難達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遂決定聯合法院、司法所、村委會等部門共同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經瞭解,大泉與阿彬兩家的關係已經非常“僵硬”,平日裏也不曾往來,雙方一見面就又可能發生衝突,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分開進行調解。

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民事和解協議,阿彬當場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付款義務,撤回對大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小泉歷經16年的漫漫申請執行路終於終結。同時阿彬諒解大泉的故意傷害行爲,大泉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後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大泉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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