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下湖撈螺螄獲刑7個月?真事!

因在封湖禁漁期

到洪澤湖水域非法捕撈螺螄

江蘇泗洪一男子

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隨着二審法院作出裁定

該刑事判決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近日,一種螺螄將成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消息引發人們關注。那麼,如果非法捕撈的是成爲保護動物的那種螺螄,受到的刑事處罰又會有何不同呢?

非法捕撈螺螄達1300餘公斤

裁判文書網7月2日發佈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四五月間,泗洪個體經營者駢某明知洪澤湖水域屬於封湖禁漁期,仍通過他人介紹,組織多人採用螺絲網非法捕撈螺螄1160餘千克。此外,駢某還組織另兩人採用螺螄網非法捕撈螺螄150餘公斤。

因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駢某於2018年5月被泗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後被取保候審。

去年11月,泗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駢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盱眙法院受理後,依法徵得被告人駢某的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獲刑7個月

在審理過程中,駢某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沒有異議。法院查明,2015年4月份,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沒收涉案螺螄共計1160千克,並已放生。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駢某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5000元。

盱眙法院認爲,被告人駢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駢某與他人共同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駢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一審宣判後,駢某不服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限屆滿後申請撤回上訴。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准許上訴人駢某撤回上訴,盱眙法院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成爲保護動物後,捕撈處罰有何不同?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螺螄”新增列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名錄。這引發近期網絡上的一個熱門話題,不少“喫貨”網友非常關心:以後還能喫到螺螄粉嗎?

不過,專家對此表示對此大可以放心。專家表示,此次擬列入保護名單的“螺螄”屬於田螺科、螺螄屬,主要分佈在雲南的高原湖泊,如滇池等處。而全國大部分地區食用的“螺螄”,包括廣西螺螄粉中的“螺螄”,以及全國部分地區喫的“螺螄”,其實是一個俗稱,主要爲“環棱螺”,兩者並非同一物種。

那麼,從法律角度看,成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後,對非法捕撈的處罰和之前有何不同的?

律師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法第342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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