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第七、第九檢察部到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當面送達改進工作檢察建議書,並與遵義市公安局法制支隊、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法制大隊及部分派出所負責人等就日常工作中如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2020年7月2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在辦結的一起行政訴訟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發現: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查處的一起多人行政違法案件中,在對違法行爲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時,對其中兩名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部門遂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建議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在今後工作中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檢察機關認爲,公安機關應當強化在行政執法中執法行爲的規範和遵守嚴格辦案程序,正確使用法律,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應當落實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除了本案中涉及的治安處罰要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的處罰規定外,還包括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等規定的落實,要切實體現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立體綜合保護。同時應加強對《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等未成年人保護有關文件的學習。

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針對檢察建議中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建議將認真組織執法辦案民警學習,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強辦案人員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升民警的辦案水平。同時,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認真審查、謹慎處理,在執法工作中貫徹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思想。遵義市公安局法制支隊也表示,針對檢察建議中存在的問題,市局將傳達至全市公安機關組織學習,以點帶面,切實落實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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