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酒吧“撿屍”猥褻並錄像被判三年半,曾因猥褻兒童入獄)

因猥褻兒童被判入獄,刑滿釋放僅10個多月後,劉某又將“魔爪”伸向酒吧,將醉酒的邱某帶至賓館進行猥褻,並拍攝照片和視頻。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二審裁定書,深圳中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裁定書顯示,2019年7月15日凌晨3時許,劉某趁馮某將醉酒同事邱某放在某酒吧外小賣部附近的靠椅上休息,馮某前去小賣部購買物品,邱某無人照看之際,將邱某抱走,並搭乘的士到賓館。

二人抵達賓館客房後,劉某將邱某身上衣物除去進行猥褻,並拍攝了視頻及照片。事後,他將邱某帶出賓館,扔到上述酒吧樓下面包店門外,後邱某被家屬發現並報警。

當日凌晨5時許,公安機關在酒吧將劉某抓獲。

澎湃新聞注意到,裁定書中顯示,劉某曾於2016年9月27日因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於2018年9月27日刑滿釋放。僅僅10個多月後,劉某便再次犯案,在酒吧門前將醉酒的邱某抱走並實施猥褻。

2020年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一審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法院認爲,劉某明知被害人有人照顧,卻趁照顧人不備之機偷偷帶走被害人,並對猥褻過程進行拍攝,其行爲較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劉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繫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一審宣判後,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劉某及辯護人認爲,劉某曾與被害人在酒吧聊天,雙方略有好感,不排除半推半就的可能;劉某願意賠償被害人,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曾向公安機關供述稱他與被害人邱某不認識,帶邱某回賓館只是爲了體驗“撿屍”的刺激,其拍攝的視頻照片亦能看到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劉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意見與事實不符。該院據此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羅崇緯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羅崇緯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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