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爲人大常委會將其些法定職權授給常委會主任會議行使顯然不妥,而依法通過常委會主任會議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某些方面的議案再決定交由本級人大有關專委會審議或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的這種方式,原則上才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筆者爲何這樣認爲呢?

其一、因爲人大常委會將其些法定職權授給常委會主任會議行使缺乏相關法律的規定支撐。

翻遍現行法律,皆難找到有關

“授權決定”

一說。

地方組織法第31條第4款雖規定人大可授權其常委會聽取調查委的調查報告並可作出相應決議,但卻並非有人大授權其常委會作出包括推遲人大會期在內的其它其些法定職權的任何規定,當然即更未有常委會對其主任會議

“授權決定”

之規了。

再翻翻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相關規定,同樣尚無

“授權決定”

之規。

而在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5條規定的委員長會議和地方組織法第48條規定的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各項重要日常工作中,雖有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會期的規定,但卻並非有其決定或

“授權決定”

人代會每次會議會期的規定。

可見,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還是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委會授權其決定包括人大會期在內的其它其些法定職權,皆因缺乏法律規定而難免涉“非法授權”之嫌!

其二、因爲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有將其些法定職權授給其委員長會議行使的範例,而僅有依法通過其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提出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議案再決定交由全國人大有關專委會審議或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的範例。

如在2020年初以來這個特殊時期裏,因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緣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委員長會議按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而及時提出了關於推遲召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經法定審議程序表決之後,不僅爲全國人大代表提供了奮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線、打勝疫情防控這場人民戰爭的難得戰機,而且亦爲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依法提出符合法定程序的相關重要議案,提供了非常典型的法定範例遵循!

故此,特予建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暨常委會的主任會議在按“法律無規即不爲”的原則處理特殊狀況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主任會議行使常委會的有關職權”等問題時,即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嚴謹循法爲榜樣,切實做到遣詞用句皆規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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