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張玉環殺童案”再審宣判無罪。江西省高院認爲,原審證據不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張玉環無罪。法院撤銷了原審刑事判決,蒙冤26年的被告人張玉環被改判無罪。

該案件發生在1993年的江西南昌,當時有兩名孩童被殺害並拋屍於水庫。警方在經過調查後,發現同村的張玉環擁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張某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迫於破案的壓力或者其他因素,在1995年,張某還是被認定爲故意殺人犯被判死緩。

從26歲到53歲,張玉環是國內目前已知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他曾在法庭辯稱自己被冤枉,殺人罪行是被辦案人員屈打招認的,在監獄裏也寫了五六百份申訴書。張玉環的辯護人尚滿慶表示,將幫助張玉環申請約700萬國家賠償。

從國家司法角度來看,可能確實辦錯案了,但我們還是看到了法治的進步。此案沒有真兇出現,也沒有亡者歸來,而是法院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自我糾錯進行的改判。體現了江西省高院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對冤假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的力度和決心。“疑罪從無”,我們可能做不到“不放過一個壞人”,但我們爭取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這是司法的進步,也是大家的福祉。

從個人得失來看,失去了26的自由,終於蒙冤昭雪,重獲清白自由之身,這是最大的利益,國家賠償也只能作些經濟上的彌補。26年的青春年華,錯過了孝敬老人、撫養孩子、照顧家人的責任,這些都是金錢無法衡量的。

但願,天下再無冤案,好人都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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