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故事純屬@金寶每日說法普法杜撰)

西門駕車過紅綠燈時,突遇一輛闖紅燈的外賣電動車,剎車不及,兩車發生相撞,電動車主宋某摔倒,頭部磕在路面,後救護車趕到還是搶救不及身亡。

後交警通過檢查證件發現西門的機動車沒有年檢,原來西門由於工作太匆忙,竟然忘記了去年檢還不自知。不過經過鑑定,車子沒有任何功能問題。

儘管如此,西門還是因爲車輛未及時年檢被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給予200元罰款,並記3分處罰,還暫扣了車輛。

問題

西門既違反了道交法,也造成了他人死亡,那他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法理分析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對交通肇事罪的描述:(如果覺得枯燥,可以略過,後面有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具體什麼情況下的重大事,故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一種是沒有造成人員死亡,但是有一個人或者以上重傷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那麼,我們結合故事具體情節,西門的機動車沒有年檢,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而且也在事故中造成了他人死亡。

但是!事故中他人的死亡和西門機動車沒有年檢這件事有沒有因果關係呢?換句話說,是不是因爲西門的車子沒有年檢導致了事故中他人的死亡呢?

答案是否定的,西門的車子雖然沒有年檢,但是經過鑑定,一切汽車裝置功能完好,並不是機動車功能障礙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而是電動車闖紅燈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因此宋某的死亡和西門的車子沒有年檢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能把宋某的死亡歸責於西門。

而西門的車子沒有年檢,也沒有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裏描述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情形。

因此,可以西門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小結

由於西門車子沒有年檢不是造成電動車主死亡的原因,所以西門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當然車子沒有年檢還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應當給予200元罰款,並記3分處罰,暫扣車輛。

@金寶每日說法提醒大家,在平時繁忙的生活當中還是不要忘記給車子保養,年檢,還有買保險,給自己的行車多一份保障,也是對他人的安全負責!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看,我是@金寶每日說法,歡迎關注、轉發、交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