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随手拍”治理交通违法,初衷是好的,但似有于法无据之感。

“随手拍”实质上是一种举报行为,对此举报可否作为处罚依据,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在《道路交通个安全法》里,“举报”只出现过一次(第七十一条),还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在《道路交通个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举报”也是出现过一次(第一百条);而且,还是在“第六章 执法监督”这一章里。从立法本意看,这个“举报”是针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也就是说,现行交通安全法规里,没有明确举报信息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随手拍”提供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对于这类证据如何提取、质证,部里、院里有严格规定。“随手拍”在技术环节是否符合取证规定,这个就要由专业人士分析了。

法学界还有“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此,单凭举报者的一面之词也无法作为处罚依据,必须有道路监控视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或其他证据来源,才可以确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此外,在很多法律中,对证据都有查证、质证的要求。如,前文述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举报”之后有“举报属实”、“调查核实”;在《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审查属实”或“查证属实”。这个也证明,单凭“随手拍”无法确认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治理交通违法本是好事,但也要防止把好事办坏了。例如,“随手拍”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这没问题,因为车主完全可以不违法。你要说拍违停、临时借道,这是就是吹毛求疵了。那些“老破小”居住区,每到夜晚道路周边都是违停车,早晨8点以前全部开走,因为没地方停车啊!你说要是撅着个屁股“随手拍”这个,不是缺德是什么?

关键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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