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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9条学习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及请求权和诉讼时效

(表格展示)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2020年8月7日下午,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潘杰法官,对贵州三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了2.5小时的网上直播授课,讲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在授课中,潘杰法官介绍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双重保护制度: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保护制度;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制度。由此,潘法官讲到了《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其中,涉及《民法典》第179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相应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且有较多知识点。故将听课笔记中涉及请求权的内容,梳理为本文(即记忆表格),作为记忆备忘之用。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记忆表格】

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请求权和诉讼时效

专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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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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