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

8月31日,天峨縣人民法院對冉光林等35人犯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冉光林、索國芳、索邦望、索邦炳等人因宗族姻親或長期在一起玩耍等關係爲紐帶,經常糾集聯繫在一起。

2014年至2017年間,各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在天峨縣實施聚衆鬥毆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5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隨意毆打他人及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爲2起,造成3人輕傷,3人輕微傷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冉光林爲首,索國芳、索邦望、索邦炳爲重要固定成員,以索邦權、廖文華、索幫永、索國偉、索邦成、寧顯超、歐後龍、索國丹、索邦翔爲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妨礙公務,阻攔警車

2014年7月9日晚,天峨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到納州村查處賭博,將涉賭人員帶上警車,依法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被告人冉光林等煽動現場二十多名羣衆包圍警車,起鬨要求放了冉光林的妻子索某,被告人索邦成把一輛摩托車攔在路上,阻攔警車離開。直到村主任來勸說,警車才得以離開。

▲各被告人被押入庭

聚衆鬥毆,持械互毆

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冉光林、索邦望等人在某酒店包廂娛樂,蔣德紅(已判刑)、羅榮剛(已判刑)等人當晚也在該酒店玩耍。次日凌晨,冉光林和蔣德紅在包廂走廊因詢問債務問題發生口角,後演變爲肢體衝突,經人勸解後雙方分開。不久,冉光林和蔣德紅兩方人員再次因口角,發生激烈衝突,當晚,冉光林方與蔣德紅方共有20餘人持匕首、砍刀等互毆,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影響惡劣。

▲聚衆鬥毆視頻截圖

尋釁滋事,影響惡劣

此外,在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冉光林、索國芳等人還組織人員警告、恐嚇外地貨車司機,打砸外地貨車阻止外地貨車司機來天峨縣運輸木材;在夜宵攤、城市主幹道等公共場合多次無故隨意毆打他人、持刀傷人;爲爭奪聯營分紅款,組織人員破壞路橋,故意阻止林場伐木,造成林木滯留現場,黴變腐爛,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11萬元。

▲被告人冉光林

法院認爲

被告人冉光林、索國芳等爲逞強鬥狠,爭霸一方,牟取私利,樹立一方威信,有組織地採取暴力、要挾或糾纏、滋擾、恐嚇等手段,欺壓、殘害羣衆,在天峨城區形成重大的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且被告人冉光林、索國芳、索邦望等多人在本案前均因實施了違法或犯罪活動被判處刑罰或行政處罰,劣跡斑斑。

各被告人不思悔改,在有不良違法犯罪記錄的情況下,仍連續多年持續性在公共場所及他人私人場所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目無國法,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和經濟秩序,侵害和影響了當地羣衆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給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人民羣衆安全感造成了嚴重影響。

法院判決

▲宣判現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並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冉光林犯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索國芳犯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個月;

被告人索邦望犯聚衆鬥毆罪、犯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索邦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其餘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

▲宣判現場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網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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